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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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给孙家湾村拆迁是怎样补偿的

参照曲江给羊头镇村拆迁补偿方案

方案一: "货币+房屋"方案

1、按照被拆迁人每户参与集体财物分配的农业人口数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每人无偿安置多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按照被拆迁人每户参与集体财物分配的农业人口数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每人15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助费。

3、对于放弃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被拆迁人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方案二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方案

1、安置形式:一律上楼安置,楼房为多层砖混结构。

2、安置标准: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农户最多为310平方米,祖遗居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以户为单位的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多少,农户安置建筑面积在155平方米(含)以内互不找差价,156-310平方米(含)按房屋建安成本680元/平方米由被拆迁人承担;祖遗居户安置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内互不找差价。

西安曲江春临村拆迁

《西安晚报》

目前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我国拟对集体土地征收立法,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南方向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的春临村就是在这种形势下面临征地拆迁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一、 曲江新区管委会对春临村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

征地拆迁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管委会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的一般做法就是将村“三委会”人员及村民

代表召集到一起召开征地拆迁会议。春临村的代表已于今年10月中旬签字同意,但是不能代表村民意见。第一,国家及陕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法》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也就是说,三年届满,要重新选举。春临村的村民代表还是上一届的,未经村民选举而连任,这一点是违法的。第二,村监委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村监委会从党员和村民中采取公推直选办法产生,不在村两委会班子担任职务的人选入村监会。”春临村的村监会同样未经村民和党员民主选举,由村领导指定,监委会主任是党支部委员,另两名是上一届村民代表,这同样违法。第三,现在党支部书记已年届七十有余,因党员和群众意见大,2008年选举未果,一直是代理书记。春临村有2400余人,耕地及宅基地2500余亩,8个村民小组,这样一个较大规模的自然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竟是这样残缺不全,难道曲江管委会不知道吗?还是故意任其自流,这样的代表签字能决定春临村2400多村民的命运吗?

二、 曲江管委会的拆迁补偿全市最低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实行房产权调换的,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

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随着国家对农村拆迁的关切,西安市各区在拆迁安置上尽量照顾被拆迁人的利益。

其中,西安市西高新2010年10月15日公示,对长安区南新村拆迁农村人口按家庭人数人均80平方米产权调换,自愿购买5平方米经营用房,祖遗户按户240平方米产权交换(见2010年10月15日西安晚报)。未央区人均住宅安置65平方米,人均经济保障房20平方米(见2008年12月30日西安晚报)。雁塔区对漳浒寨地区村民二层以下给产权置换,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每人获赠10平方米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生活补贴,祖遗户二层以下按建筑面积予以产权置换(2010年9月15日雁塔区公告见同日西安晚报)。经开区对31个拆迁村,“经开区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后,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标准最低65平方米提高到人均85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作为商品房分给每位村民。”(2008年12月30日华商报《报村民利益放在城中村改造的首要位置》)。莲湖区2009年底对中堡子村拆迁,对被拆迁人(村民及祖遗户)一律按两层半进行置换。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全市的拆迁公告这些年一般都在西安晚报刊登,有兴趣的可查阅。但人均80平方米住房置换是基本趋势。

而曲江管委会的补偿标准快十年了,仍然执行九十年代初雁塔区的老标准:村民人均30平方、15万元,祖遗户150平方米。村民的15万元构成:养老保险4.4万元,医疗保险4万元,生活依托地补偿5万元,原村庄剩余土地补偿0.74万元,村内公共及配套设施补偿0.5万元,个月过渡费0.36万元。

曲江管委会的补偿方案貌似全面,其实不然,这个方案对村民造成的危害是:

1、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充分保障。全市其他区人均80平方米能使被拆迁人居者有其屋,曲江方案人均30平方米使大多数家庭无法解决子女结婚用房。按四口之家算,120平方米可供两个老人及一个子女成家后有房住,第二个子女成家则要重新买房,按曲江地区现房价8000元/平方米,如购一套80平方米住房最少需要60万元以下。

2、被拆迁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下降。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农转非后村民的生活环境同城市居民一样,粮、菜、水、电、燃气及物业费、小孩入托上学等,全部需要现金支付。而全市其他区被拆迁人有商业性用房出租可用于生活补贴,曲江新区则不给商业性用房。现在大学生就业都特别难,失去土地后40-50岁文化程度低的村民到哪儿去打工、挣钱、养家,我们的后续生活谁管?

3、养老及医疗保险国家规定是逐月发放,不许一次付给;况且被拆迁人年龄不同,怎能一个标准发放?

4、各村公共及配套设施不一,怎能一个补贴标准?

报纸公示是拆迁达到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补偿方案的意见。曲江管委会拆迁近二十个村报纸公示了吗?不公示怎能做到公正?

村民普遍认为国家要发展,我们支持;而利民益民是国家的拆迁政策。10多万元将集体土地征用,400-500万元拍卖盖楼,领导有政绩,拆迁后居住条件得不到充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穷了百姓,这还是人民政府吗?

而对已签字的拆迁方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村民认为:签字无效,应立即对村民代表和村监会成员进行公推民选,或对拆迁问题召开村民大会决定,以便充分表达民意,达到依法拆迁。第二,曲江管委会提高补偿标准,最低按瓦胡同村拆迁标准,即每人70平方米住房,30平方米商业用房。我们真不明白,都在同一个地区内,都曲江管委会拆迁,为什么补偿标准悬殊这么大?

三、 在曲江老百姓有冤无处伸

绝大多数村民,准备拒绝拆迁书上签字,但担忧成为“暴力拆迁”的受害者。《西安国

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最后一条写着,“村民如有异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进行。”征地是曲江管委会,补偿标准是曲江管委会制订,拆迁是曲江管委会执行。管委会是制订者、执行者、裁判者,集所有权力于一身。老百姓自然是弱势群体,抵制不合理的拆迁标准,就形成强行拆迁。我们到哪儿伸冤?谁为我们做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性全面的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对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拆,……。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在不断加强法制的今天,相信政府能对春临村的征地、拆迁做到依法、公开、公正、益民利民,这是我们2400多村民的一致呼声和强烈要求。

2019年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价格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西安曲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的面积),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拓展资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拆迁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原产权单位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对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拆除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和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于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经批准在该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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