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法律分析:1、铁路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拆迁的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和按地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等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西昌市房屋拆迁政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补偿的金额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怎么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房屋拆迁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是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过立法机关表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没有规划,或者有规划也形同虚设,“规划跟着领导走”。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房屋拆迁人须遵守哪些规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的怎样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先予执行。
以上是新房屋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
修铁路拆迁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川省西昌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为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了发展农村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基本上都是这样
2022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的?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的位置、地类、面积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西昌市铁路拆迁补偿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 承包合同 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 集体土地 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 (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人口安置应当以村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实行统一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调地安置: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多余土地的,应当通过召开村委会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划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村委会所有; (二)城镇就业安置:城镇单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业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安置单位所有; (三) 社保 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补助费可存入社保部门,建立安置人员的 社会保险 个人帐户,购买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 等; (四)村办企业安置:鼓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创办企业,安置补助费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就业; (五)货币安置:征地单位可以对被征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标准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每人10000元。 本条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均为一次性安置。 第二十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行城镇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可以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 法规 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 征地补偿费 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地公告期满,被征地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注: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是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和拆迁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