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案例浙江花园与东瀛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东瀛公司将圣尊摩纳哥庄园别墅项目工程发包给浙江花园承包施工,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浙江花园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后工程停工。2012年7月11日,经东瀛公司、浙江花园双方沟通协调,对浙江花园完成施工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的工程施工部位和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工程款如何结算以及付款时间做出约定。后浙江花园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3月13日两次向东瀛公司邮寄送达工程结算书送审报告,明确已完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27755903元。因东瀛公司欠付工程款,浙江花园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确认对案涉工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时间应视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而浙江花园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以支持。浙江花园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双方在一审庭审中才确认工程价款为7500万元,其在一审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有离婚财产分割优秀案例分析吗法院审结四起婚姻财产官司
丈夫允诺把婚前房产赠给妻子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却没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买的房子,从50万升值到140万,如今夫妻俩要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但因为司法解释才公布,尚未有判决实例,社会反响一直停留在口头议论阶段。不过,法院已按新司法解释,判决了4起关于离婚后财产问题的相关案例。
案例1
房屋增值了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优秀案例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2
离婚后要分割股权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女)与高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男方将股票收益向女方适当地作了补偿。而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房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