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 规定是什么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 立案 。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的条件符合有关的规定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权益维护出现问题,但是对于自己具体的事情处理会着一定的细节差错。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规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的条件符合有关的规定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权益维护出现问题,但是对于自己具体的事情处理会着一定的细节差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的规定包括哪些?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具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 刑事赔偿 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六条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 继承权 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一审 判决有罪, 二审 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 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 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 司法鉴定人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 侵权行为 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计算人身自由 赔偿金 。 在现实生活当中,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律当中,还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规定了具体的赔偿的范围,比如说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是没有罪的,那么就应当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最高院国家赔偿法解释是什么?一、最高院 国家赔偿法 解释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国家赔偿法笼络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了 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等等,是目前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我国最为全面、细分化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的赔偿总则,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 国家赔偿 。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六条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 继承权 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一审 判决有罪, 二审 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 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 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 司法鉴定人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 侵权行为 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计算人身自由 赔偿金 。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公民的一种赔偿,是一些机关单位对公民造成的损害而制定的一种赔偿方法,有利于各项赔偿事宜得到顺利的解决,而且还从根本上减少了公民的经济负担,合法的保障了公民的利益,使得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加合理的解释。
最高法院国家赔偿立案是怎么规定的?最高法院 国家赔偿 立案 是怎么规定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的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最高院国家赔偿办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简单地说,是指国家为赔偿主体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活动。 这一概念包含了下列四个要点: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国家赔偿事务都是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发生的肇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公共权力。 3.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有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财产全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国家权力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条法律上的补救途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是公民有权利申请的,但申请国家赔偿国家也是制定了条款的,对于立案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所以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得到自己该得到的 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