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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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为了执行新版GSP认证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以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门店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门店药品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门店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门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9、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1、门店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2、冷藏药品管理制度 13、计算机管理制度 五、设施设备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110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标志明显。
药店承诺书

药店承诺书 篇1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我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合格、使用安全,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查,其自查情况如下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负责人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xxxx,在xxxx系毕业,职称:职业药师。经营地址:xxxxx,经营范围:生化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经济性质:连锁门店。“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企业宗旨,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信至上,依法经营的道德规范。

二、人员配备情况:

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店建立以企业法人xxx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xxx同志为主的质量领导小组,验收、养护人员:xxx;医药导购:xxx。门店共有xxx名员工。

三、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管理情况

1、根据药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要求,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制定年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门店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档案。

2、为了保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营业人员及质量负责人进行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只有体检合格的员工方可继续从事其工作,体检不合格的员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并建立其健康档案。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为了执行新版GSP认证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以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门店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门店药品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门店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门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9、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1、门店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2、冷藏药品管理制度

13、计算机管理制度

五、设施设备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110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标志明显。

2、门店内干净整洁、干燥、通风良好,周边无污染源,店内配置有适宜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空调、货架、货柜、中药橱、拆零药柜、拆零工具、临方炮制工具、电脑、软件、鼠夹、灭火器、冷柜、直读式温湿度计、称支、避光窗帘。

六、计算机系统概况

随着GSP认证的推行,我们为了更好的管理与销售,对电脑软件进行升级换代,按照新版GSP认证软件编制了新的记录台帐、记录表格,按GSP要求规定,重新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并将各项工作纳入现代化微机管理,有效地保证了门店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情况与运作程序

1、药品的购进

药品的购进严格按照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供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加强对供货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的协议;购进进口药品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2、药品的验收关

我们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的质量条款以及质量标准,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标识严格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拒收。

3、规范药品陈列管理

药店根据GSP要求,规范药品陈列管理工作,做到按用途分类摆放,同时做好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以及拆零药品专柜存放,并标志明显、清晰。每月对陈列药品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4、重视药品的养护工作

根据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我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及陈列,每日上午、下午准时记录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情况,在温湿度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同时按季对库存一般药品进行循检,对重点养护品种每月进行循检,重点养护品种还建立养护档案,养护记录做到真实、完善、规范。

5、做好药品的销售工作

为规范药品经营业行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和优质的服务,处方药调配经处方审核复核,其它药品销售人员能坚持问病,做到“三问”,即:问病情、问性别、问年龄的“三交代”,即交代服法、交代用量、交代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进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6、退货药品管理

1、退货药品专人保管,专区存放,专帐记录。

2、所有退换药品均应重新验收,明确结论,合格后方可再销售。

3、凡不合格药品或有问题药品应及时与供方联系,妥善处理。

4、有问题的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或待处理区。

5、退货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手续、签名齐全,并按规定保存。

7、投诉处理

药店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处理客户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质量查询、投诉,药品退货和提供服务项目等记录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概念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

2、有效收集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3、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4、记录齐全、准确、规范。

八、票据管理制度

1、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谁领用谁负责,因票据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2、合规票据材料办理结算,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的报销。()接你处的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

3、票据的领用和注销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签收手续。

4、票据控制有效,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九、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更好的实施GSP,我店通过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自查。通过自查,我们认为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一是药店人员对业务缺少自觉性,二是服务质量还不够规范)。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店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措施,要求各岗位人员加强业务学习自觉性,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我们将以这次GSP认证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对全店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药店承诺书 篇2

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兹委托 裴斐斐 代表我(单位)向贵局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

委托权限:递交与本项行政许可有关的一切材料,签收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及许可证照。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xx 年10月01日至许可文书及证照签收完毕止。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药店承诺书 篇3

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促进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经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范》,落实环境优美、管理优良、质量安全、服务优质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恪守“十二个不”承诺,深入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国家测评组检查时不失分。

二、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执业药师或其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销售。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发现购买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杜绝流弊事件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企业名称:林芝恒康平价大药房

承诺人:

二一五年 月 日

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兹委托 裴斐斐 代表我(单位)向贵局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

委托权限:递交与本项行政许可有关的一切材料,签收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及许可证照。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xx 年10月01日至许可文书及证

照签收完毕止。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药店承诺书 篇4

尊敬的领导及各经营企业同仁:

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提高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守法、诚信的企业经营意识与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争创萧山区“百家放心药店”是我们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心健康。

近年来,在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怀与帮助下,我司在经营与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改观,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现为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以“百家放心药店”为执行准则,保证我们提供的药品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我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我司43家药品连锁门店对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同仁及全区人民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决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牢固树立药品质量第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放心合格的药品。

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树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营销理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特性和安全用药

知识,坚决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四、药品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争创一流服务,营造良好购药环境,以诚心、爱心为消费者服务,树企业形象,创“放心药店”。

五、严格遵照国家《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展药品宣传,不做虚假广告,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六、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要勇于举报,对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放心。

我们要以打造药品诚信、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为己任,积极参与到"放心药店"活动中来,以诚信立企业,以诚信促发展,更多的创造价值,更多的回报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同时也希望与全区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携手加强企业文明诚信倡导力度,为构建和谐诚信萧山做出新的贡献!。

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20xx.04.26

药店承诺书 篇5

本单位承诺在签约成为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后,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传送实时刷卡结算影像信息,如未能按要求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送实时刷卡结算影像信息,愿意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其他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 王文斌(签章)20xx年12月2日

申请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康乐大药房闽侯第一分店

(签章)20xx年12月2日

药店承诺书 篇6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确保企业所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本企业承诺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决不以降低药械质量甚至售假非法获利,坚决摒弃一切损害公众健康的不良行为。

二、切实恪守“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药械安全职责。

三、弘扬诚信理念,坚守诚信原则,创建诚信企业,营造诚信环境,坚持诚信兴业。

四、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规避监管。

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把好药品购进关、验收关、储存关、养护关、销售关。不降低GSP认证时已达到的标准;不超经营范围、超经营方式经营;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产品;不发布虚假药械广告和不为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便利条件;不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经营假劣药械,不经营仿药产品。

六、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规定。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9大类药品;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严格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11大类药品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处方药销售登记工作。

七、企业与所聘用的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营业时间

内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职。

八、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此承诺一式两份,药监和企业各执一份。

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法人企业填写)

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非法人样式)

药店承诺书 篇7

一、落实质量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日常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二、严格行为自律。绝不售出不合格药用胶囊及其他药用辅料;对所售出的药品及药用空心胶囊必须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售出。

三、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努力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加大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力度,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杜绝药品安全事故。

四、坚持诚信守法。以诚信为根本,牢固树立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不做虚假宣传,药械广告合理、合法、合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取信于社会。

五、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的应急处置等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武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六、广泛开展宣传。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大讲堂

活动,努力提高全员质量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售出合格产品光荣,售出伪劣产品可耻”的理念,提供科学消费信息,倡导合理用药健康生活行为,维护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药店承诺书 篇8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 王文斌(签章)20xx年12月2日

申请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康乐大药房闽侯第一分店

(签章)20xx年12月2日

药店承诺书 篇9

尊敬的领导及各经营企业同仁:

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提高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守法、诚信的企业经营意识与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争创萧山区“百家放心药店”是我们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心健康。

近年来,在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怀与帮助下,我司在经营与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改观,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现为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以“百家放心药店”为执行准则,保证我们提供的药品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我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我司43家药品连锁门店对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同仁及全区人民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决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牢固树立药品质量第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放心合格的药品。

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树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营销理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特性和安全用药

知识,坚决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四、药品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争创一流服务,营造良好购药环境,以诚心、爱心为消费者服务,树企业形象,创“放心药店”。

五、严格遵照国家《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展药品宣传,不做虚假广告,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六、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要勇于举报,对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放心。

我们要以打造药品诚信、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为己任,积极参与到"放心药店"活动中来,以诚信立企业,以诚信促发展,更多的创造价值,更多的回报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同时也希望与全区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携手加强企业文明诚信倡导力度,为构建和谐诚信萧山做出新的贡献!。

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20xx.04.26

药店承诺书 篇10

致 xxx药店领导:

我在近三年的工作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个人事情而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骗取中标。在我工作期间没有药店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月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申请国家赔偿的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即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且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申请国家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查其赔偿申请书后,决定是否赔偿。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司法解释二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结合 国家赔偿 工作实际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 刑事诉讼 程序、民事 诉讼 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代理 人。 律师 、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 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 中止审理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近年来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数一直在上升,说明对于相关司法条例的修改,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在申请赔偿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我国的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国家赔偿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 国家赔偿法 司法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 刑事诉讼 程序、民事 诉讼 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代理 人。 律师 、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 国家赔偿 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 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 中止审理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方面除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还有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赔偿相关细节作出了更加详细规定。法院拿到赔偿申请材料后,会在一个星期内决定是否立案。启动案件审理程序后,对于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要提出回避。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是什么?赔偿金额是多少?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4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73.10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1〕4号)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国家赔偿案件自查报告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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