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怎样向检察院申请 国家赔偿 监督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 刑事赔偿 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国家赔偿的具体问题在生活中有着一定的实例,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较强的法律支持,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但是问题的处理有着程序上的坚持,因此自己不需要过度担心其中的要求。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检察院要审核哪些材料?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 (一) 刑事赔偿 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二、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 国家赔偿 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三、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 立案 : (一)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 生命健康权 赔偿的,有伤情、 死亡证明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 刑事诉讼 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又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被请求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刑事赔偿程序办理。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根据 法规 进行一定程序,提交资料目前看来并不是特别难获取,正常情况下提交赔偿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及处理情况的法律证明文件即可。
检察院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视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理由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的未成年嫌疑人,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以及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才能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且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第二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申请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什么一、申请 国家赔偿 立案 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标准是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 逮捕 的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且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他人以殴打暴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错,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等这些情形。 (一)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 刑事赔偿 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 生命健康权 。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审 、 二审程序 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构成错误判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没有犯罪事实”,限于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公民虽然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和行政法上的过错,而不是刑罚上的过错,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国家的过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 羁押 ,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 死刑 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虽然是轻罪重判,但与一般的轻罪重判具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轻罪重判仅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种轻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轻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适当,已经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在确认暴力 侵权行为 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3)此类利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供我们具体认定此类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责任。 (4)应当准确理解“造成”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年8月25日)中认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以及第27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了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11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 该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甩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 刑事诉讼 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 证据 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捉。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是对一部分公民作出的赔偿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因为一部分因素影响到审理的结果导致错判的,那么就需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也需要当事人即使的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 诉讼 是有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