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法律分析】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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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的划分标准是什么?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如下: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
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一、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二、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三、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四、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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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公死亡的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1000元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给死亡者的遗属。
【3】如果非因公死亡的劳动者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没有退休,
死亡者 交的养老保险费,自己交的那部分,应该退给劳动者。
关于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号
1993-10-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览表 :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