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案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中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具有犯罪和侵权的性质与后果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会同时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评价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因此会产生刑事追诉与民事追诉何者优先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是自诉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人的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只要 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就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如拒不赔偿,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另外,故意伤害他人,也属于违反 m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确实不构成轻伤,而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是驳起诉。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轻微伤不涉及到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民事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如果有伤残的话需要鉴定,然后就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扩展资料]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释第一,因不同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诉讼 和民事 诉讼 应不分先后、分别处理。适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审理与民事的审理互不影响。民事部分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确认,依据民事 证据 能够就 民事责任 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开进行。此处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行为,其包括三个要素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主体、内容和客体。只要两个或几个法律行为的三个构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应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果(除了执行阶段)互不干涉,应当各自进行,以保证实现各自的诉讼目的。 第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现行司法解释对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 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刑事审理结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第三,人民法院已 立案 审理的 经济纠纷 案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有 经济犯罪 嫌疑的,应由人民法院确定该案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还是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有明显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即对于该类案件,主要实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即民事诉讼暂时 中止审理 ,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或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民事诉讼审结后才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诉讼非经审判监督程序的撤销依然有效,刑事诉讼另行单独开始。 第五,案件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首先应区分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如是,应本着“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将经济纠纷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诉讼的结论再恢复民事诉讼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如否,应当刑民诉讼并行处理,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难以明确排除刑事上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一般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处理。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与民事案件的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属同一法律事实,也可能不属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仅可能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也可能因涉案赃款的返还而影响到民事部分诉讼标的之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直接决定着 犯罪嫌疑人 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到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一、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1、作案时间要素
2、作案空间要素
3、案件相关人要素
4、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5、案件相关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何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协调工作财产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涉及财产内容的纠纷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人身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纠纷。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受理范围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可见,法院和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受理范围界限很明确,问题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有时难以分清应由法院主管还是由公安派出所主管。为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了便于理解,我们在这里暂且将这类案件定名为刑民交叉、刑民混合的案件。
一、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的衔接处理
这种纠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身损害刑民交叉 : 1.双方因民事纠纷发生打架斗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案件。 2.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威逼、恐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3.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报案时,如果掌握不好法院和公安派出所的案件管辖范围,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失去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只要分清楚当事人实施的是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还是触犯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就能够明确自己的主管范围: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2.对民事纠纷部分,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即移交刑侦部门处理。
还有一种基于民事关系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就是家庭暴力案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但是,因家庭暴力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提供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一方觉得难以启齿,不到派出所报案;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了,但派出所认为是家庭矛盾,不予受理。因此,在此也提出建议,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举报,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对加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对被害人的伤害部位进行拍照并委托法医鉴定等。此方面的材料,可以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保留有效的证据,能够为其今后的离婚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因治安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衔接处理
有些治安刑事案件,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刑事自诉或民事赔偿诉讼,因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可以称为刑民衔接的前期工作。
1.由人身伤害案件引发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伤害案件,目前公安派出所处理的比较规范,与法院之间的衔接也是很畅通的。但是,有些环节上还存在一些瑕疵。前几天,我们接待了一名当事人,该当事人的父亲在和朋友饮酒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对方弄伤了其父亲的眼睛,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到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民警指导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们接待后,发现该案件尚不符合起诉条件。因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首先要确定赔偿数额,因此需要等待被害人治疗终结;其次要确定其伤害程度,以便确定是属于刑事案件(重伤害),还是刑事自诉案件(轻伤害),还是一般的民事赔偿案件(轻微伤)。因此,需要公安派出所对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立案受理,调查处理,并形成卷宗。等待被害人的治疗终结,伤害程度确定后,由派出所调解处理或者指导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这样,能够为当事人保留最原始、直接的证据,为当事人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2.由人身伤害案件引发刑事自诉案件的衔接
(1)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前派出所一般只将卷宗移交给法院。因刑事自诉案件的嫌疑人均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当法院接到案卷后,联系嫌疑人比较困难。为此,我们向派出所提出过建议,能否在移交卷宗的同时,将犯罪嫌疑人也带到法院。之后,有些派出所做的很好,对我们能够及时、快捷地立案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希望今后也继续互相配合。
(2)对重婚罪、侵占罪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我们在立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法院立案庭不具有对立案之前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接到自诉人的自诉状后,用电话传讯或直接送达是可以,但是被告人拒绝传唤时,立案庭无法采取其他措施。去年有一派出所做的很好,对举报重婚的一起案件,派出所将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带到法院立案庭移交,使我们能够及时、快捷的办理立案手续。因此,我觉得这些方面,需要我们两个部门之间不断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我们各自的职能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衔接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与我们立案庭相联系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先行扣押肇事车辆,结案时解除扣押,在解除扣押之前,交警队向当事人发出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继续对车辆进行扣押。这种指导也是一种便民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交警队出具的保全通知书有时与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无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1)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的范围是延吉市本地的财产,异地的财产不能进行诉前保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不能直接扣押车辆,一般采取到交警队扣押车籍的方式。因此,外地车籍的车辆,无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我们只能指导当事人立案后申请诉讼保全。
(2)诉前保全的期限是15天,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诉前保全后15天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得解除保全。因此,需要进行长时间治疗的被害人,在治疗终结之前不能提起诉讼,采取诉前保全没有意义。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的肇事车辆,法院无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对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车辆,交警队开具诉前财产保全通知,到法院后却不能办理诉前保全,有的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经过我们反复说服和解释,有的当事人还是不能接受,会导致当事人的上访。我个人的建议呢,交警队能不能把通知书的名头改为“财产保全通知书”。因为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分两种,一种是立案前的财产保全,一种是立案后的财产保全,立案后的财产保全不受15天和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限制。因此,将通知书名头改为“财产保全通知书”,将两种保全措施都涵盖进去,立案庭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本文作者系延吉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