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一、土地使用三十年以上到期怎么办 如果要继续使用则可以选择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年限届满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 集体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 土地所有权 是土地 法规 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 承包合同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个人只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且使用权都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可以选择是否续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即可,而且不同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都有可能不同,具体的年限要看实际规定。
自家地被别人占了三十年了别人还办到了房屋土地证还能要回吗?不能要回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了。看来你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的地是宅基地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他人在你的宅基地建房的时候,你没有表示不同意,或者你表示不同意了,但是他人继续建了,这个时候你应当意识到建房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是你没有提起诉讼,所以法律用诉讼时效来保护社会秩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都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那么法律就认为你承认了那个民事关系,就不再保护你的胜诉权了。这个主张的期限最长是20年。
开荒超过30年使用权归谁农村开荒的土地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其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以不能与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集体土地使用了三十多年,因为没有承包合同被人侵占了我该怎么维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协商不成的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于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问题!找县政府或者乡镇府解决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如果它们都无法解决,那么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侵占土地超过三十年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