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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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疑惑,因为卢叔叔在上海住院前后,从来没有任何心脏病的症状,但临去世那几天,患者黄疸,肝区疼痛,到市医院调出病例,从头至尾都明确诊断肝癌,并在我敦促下办理了麻醉卡,最后几天因为打毒麻药没有疼痛,不过卢叔叔回家没有死,没有任何治疗,活了整整8年,第二天我到了人民医院,和门诊大夫说明了情况,医生说,你上海华山医院不治疗,到我们市医院干什么,这样说吧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晚期癌症病人,四分之一是被吓死的,四分之一是被治死的,四分之一是被病死的,四分之一可以自然存活,超过既定的预期。
交通事故伤者医生建议恢复期3月,他就住院3个月完全治疗好后,还会给赔偿吗

不可以。

出院时如果伤者已经完全康复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则伤者不必要再做任何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的索赔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如果伤者是致残或者出院以后仍没有康复的,可以继续要求肇事者索赔,对于在医院治疗未康复而出院的,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索赔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而三个月完全治疗好后,是不必再做索赔的。

为什么有些医院已经让准备后事的癌症患者,后来竟然痊愈了?

这样说吧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晚期癌症病人,四分之一是被吓死的,四分之一是被治死的,四分之一是被病死的,四分之一可以自然存活,超过既定的预期。

1,我村周姓女子。 30多岁时发现癌症,手术台上打开腹腔,发现都是癌瘤,于是关上肚子,让病人回家,该吃什么吃什么,并预言活不过半年。不过她回家以后并没有死,到现在过了50多年还健在,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癌瘤。明显,该女子患的是恶性淋巴瘤,全身淋巴细胞都可能癌变,但恶性程度低,有少数人可能自愈。

2,我家隔壁卢姓男人。 在市人民医院确诊肝癌,到上海某医院手术治疗,因为发现心脏病,医院拒绝手术。不过卢叔叔回家没有死,没有任何治疗,活了整整8年。十一我回家那几天才去世。我很疑惑,因为卢叔叔在上海住院前后,从来没有任何心脏病的症状,但临去世那几天,患者黄疸,肝区疼痛,到市医院调出病例,从头至尾都明确诊断肝癌,并在我敦促下办理了麻醉卡,最后几天因为打毒麻药没有疼痛。去世时74岁。大家知道,肝癌病人绝大多数存活时间为3个月,如果得到最好的治疗,最长存活时间为2年。卢叔叔活了8年,堪称奇迹。

3,我妈妈得肝癌胆管癌。 在镇医院发现,市人民医院确诊,到上海华山医院手术。但我从病房护理站,把妈妈领回家。我看出了妈妈的绝望,我说,妈妈你别怨我,做手术不做手术都是为你好。但妈妈全身黄疸,奇痒无比,怎么办呢?第二天我到了人民医院,和门诊大夫说明了情况,医生说,你上海华山医院不治疗,到我们市医院干什么?我说,不干什么,求你们插一根引流管。医生说,没问题。于是我回家让妈妈住院。但妈妈十分消沉,坚决拒绝,十几个邻居苦劝也不听,我只好跪了下来,大哭,你不答应我就不起了来,妈妈哭着说,为什么让我得这种病。

插管以后,妈妈不痛不痒能吃能喝能走,活了整整3年。最后也没有死在癌症上面,摔了一跤,断了五根肋骨,一个月以后又摔了一跤,引流管整个拔了出来。

4,医者父母心。本着悲天悯人情怀,医生医德和同理心,以及做人的良心。我要说,晚期癌症不应该治疗。 医生应该做的,是除痛,和其他对症治疗。明显,中国运用毒麻药的量,比全世界其他国家都低,更不用说欧美国家。而国家,允许癌症病人办理麻醉卡,又把癌症纳入,本来麻醉药就便宜,实在花不了什么钱。而且,麻醉药副作用很小。但总医院肿瘤医院让病人回家想吃什么吃什么,而几乎所有病人及家属从此走上了天南海北,求医问药,有的倾家荡产病人被治疗的痛苦不堪。我不知道怨谁???

几十年前,我在福州空军医院见习,他们对癌症患者,都是明确告诉他们真实病情。我在病房里感受到的是安宁平和。而绝大多数肿瘤医院,病房里感受到的是绝望,痛苦,埋怨,恐惧。特别是晚上睡觉以前,病人都睁圆了双眼,生怕见不到第二天的太阳。

我经常问妈妈,你怕吗?妈妈说,不怕。我说,这就对了,同样的病,别人都是活三个月,你现在活6个月,9个月了,都是赚的。你不要下地干活,吃吃玩玩,我回天津给你赚钱。我没有回家,你不准死。

5,所以,告诉患者真实病情,未尝不是明智之举。 患者可能一开始有绝望和消极,但几天以后就会适应。而如果一门心思放任患者以及全家的求生欲望,很快就会让患者遭受失望的打击。因为所以有治疗都不会有用,而且蒙受巨大痛苦。

何况,不告诉病人真实病情,有时也很残酷。为亲眼所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得了鼻咽癌,家里不敢说实话,没有几天患者转入昏迷,尔后死亡,没有给父母、妻子、孩子留下片言只语。

这个问题,如果仔细琢磨的话,本身就有纰漏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好多”是多少?大致占比有百分之几?“好了”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是病人症状的缓解?生存期的延长?还是肿瘤治愈了?此外,病人肿瘤诊断和疗效评价是否准确、客观和权威?至少,在我从医20多年,接诊的数万名肿瘤患者中,还真没遇见几个终末期肿瘤病人放弃治疗后起死回生的。

记得多年前接诊一位河南农民患者,中年女性,腹腔假性粘液瘤,大量腹水。这是一个低度恶性肿瘤,腹腔广泛侵犯,没有手术机会,化疗等药物治疗也无效,病人无奈之下寻求中医治疗。这种病很少见,我们尝试给她口服“行气、温阳、利水、解毒”为法的中药,取得一定效果,此后,又给她联合肿瘤体外热疗(病人太穷,减免了费用)。两个月后,病人笑意盈盈地走进诊室,拍着自己的肚子说,“大夫,我的病好了,肚子小了,不胀了”。我们仔细地查体,发现腹围确实小了很多,腹部张力也减小了,复查CT提示腹水基本吸收,确实是一个显效。但是,毕竟是一个晚期难治病人,我们在安抚和鼓励病人的同时,始终对她的病情保持警觉。果不其然,一年以后,病人因急性肠梗阻收入北京某顶级医院,急诊剖腹探查,发现腹腔广泛粘连,根本无法切除,肠管张力很大,术中不能还纳腹腔,只能把肠管暴露旷置于腹腔外面……家属拿着手术的照片找到我们寻求帮助,这个肠襻暴露血LL的景象直到今天还记忆犹新。很遗憾,我们也无能为力,病人两周后就去世了。

前一段时间,一个外地进修医生跟我出诊学习,空闲时对我讲,杨老师,我发现你的疗效特别好,好多病人都让您给“治好了”,随后举出几个典型病例。听完她的陈述,我仔细思忖了一下这几个病例。A病人是一个淋巴瘤,化疗后继续中医巩固治疗,已经五年了,但是他这病本身五年生存率就能达到60%,我们的治疗只是达到了平均疗效水平。B病人是一个晚期肺癌胸水患者,中西医结合治疗两年了,生活可以自理,虽然说生存期远远超过了同类病人,但毕竟还是属于带瘤状态,疾病只是控制和相对稳定,还不能说“好了”。

举这两个案例是想说明肿瘤的诊断、疗效的评价一定要客观、准确与规范,一定要依据专科医生的判断,既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以讹传讹。否则,很可能贻误病情。

当今在肿瘤防治领域,最不缺少的就是话题和争论,而最需要的是事实和真相。诸如“三分之一的癌症病人是被吓死的”、“晚期肿瘤病人越治死得越快”、“肿瘤病人不能进补和增加营养,否则都被肿瘤细胞掠夺了”等话题总是能占据热搜榜或引起共鸣。

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肿瘤患者和家属,能切身感受到他们对于 健康 、生命和家庭幸福的渴望;也确实能体会到面对疾病压力时的困惑、苦恼和无助。在现今资讯发达,各种信息丰富多样、铺天盖地的背景下,更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中立客观的判断、独立的思考。我们需要明辨哪些观点有失偏颇,哪些论断有失公允,甚至哪些认知体现出反智、反科学的倾向。作为专业人士,我们也要尽己所能,为 社会 公众提供中立、专业、客观的指导和帮助。

到准备后事的地步,说明癌症已经是晚期了,既无法手术了,也无法做其他任何的努力了。说明这种类型的癌症已经无法治疗了,只能是回家等死了,至于还有多少时间的活头,可能是根据病情的不同来决定。但到了这样的地步,病人还能没事,然后还能像一个正常人一样好好活着。那么只有一个可能是,肿瘤突然就不进展了,肿块还是存在着,只不过没有影响到其他的器官,然后人还是继续活着。或者是病人的免疫力突然发力了,里面的肿瘤细胞慢慢被杀死,肿瘤慢慢缩小了,同样是保留着一条命。

可在现实中,到了晚期,多次转移后,还能好好活着的例子相当少。为什么出现这样的奇迹,目前还是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大部分的癌症患者到了晚期之后,化疗效果不好,又没有靶向药可以吃,那么这样的话,人很痛苦,基本上出于为病人着想,都是回家做保守治疗了。癌症的确给人类带来了很多的痛苦,希望医学发展得越来越好,开发更多的药,可以完全控制住癌症,让癌症不再是人人惧怕的一种病。

建议各位朋友平时定时体检,注意养成 健康 的生活方式,戒烟戒酒,保持一个开朗的情绪,尽量远离可怕的癌症。

指导专家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李家平,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国之名医-优秀风范”获得者,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介入科,长期从事肿瘤与血管微创介入治疗。

癌症病人,医院都让准备后事了,这说明是医院确诊癌症晚期,确实有极少数的他们后来是得到了好转。而这里的好转并不是身体内的癌细胞都消失了,而是处于缩小或者静止状态,人的免疫和修复功能慢慢恢复,稍微比癌细胞强一点,人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就会好一点,而不是所有癌症细胞都消失,不是真的完全好了。

提问中的"很多"好转病人,其实在临床大数据的癌症病人中是处于极少数极少数,大部分的癌症患者并没有那么幸运。

出现了全身多发转移的癌症患者,头,胸,腹部,骨头的转移,很多患者是活活被饿死和痛死。目前晚期癌症的治疗主要是西医的化疗放疗,刚开始癌细胞对化疗敏感,但是慢慢的癌细胞对化疗药出现了耐受而疯狂得生长。继续治疗有增加患者的痛苦和造成医疗的浪费,建议回家修养或者准备后事。

这是一个36岁女性,胃癌伴腹腔,双侧附件多发转移,治疗半年后癌症进展,患者要求回当地医院治疗。还没有随访患者现在的情况,祝安好。

但是,有极少数的病人回到家后,想着自己就在世上的时日不多,留恋和珍惜剩下的时光,该吃的吃,该喝的喝(酒还是少喝为好),对待癌症的态度,就从消极变成了积极,吃得多,身体慢慢的开始恢复,人体是很奇妙。我在以往的回答用也说过心理因素在抗战癌症中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少数人癌症患者回到家后,去尝试所谓的偏方和中草药,目前中药在世界上是不被认可的,因为每一幅的中草药都包含了几种甚至几十种草药,它的药理作用没办法通过现在技术去论证,也是因为这样,确实在有极少极少极少数的癌症晚期患者吃了中草药后出现了好转的迹象,也有很多人听信了偏方,吃了中草药后出现了很多毒副作用很多的,这些例子在临床上数不胜数。

特别要强调的早期癌症,能够通过手术切除就好转,因为听信了偏方而选择了中药,最后很快出现了全身多发转移,白白错过了正确的治疗手段。

期待医学的发展,能早一天研究出能杜绝或者完全治疗癌症的药物,那真的是对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相信终会有那么一天,也期待这一天早一点到来。

现在医学的发展,对于癌症的治疗还是世界性难题。正常情况下,癌症是很难治疗的。主要原因是它的很难发现,而一旦发现就是晚期。治疗癌症往往是人财两空。可有没有治愈的呢?凡事不能绝对,肯定有。而且还有这样的情况,医院都让准备后事了,可后来人家竟然挺过去了。

我自己的二姨夫就是这样的例子。他在48岁的时候被确诊为直肠癌。当时在医院做了手术治疗,同年的10月份出现肺转移,在当地的医院做了化疗,肿瘤不但没有减小,反而继续生长。最后还出现了肝转移的情况。按照当时的病情医院都不在对他进行治疗,让回家,想做点什么就做点什么,甚至家人都为其准备后事。

既然已经到了这一步,我二姨夫也想开了,不在想自己还能活多久的问题,心情也不再像前段时间那么糟了。他自己就想过一天就赚一天,反正每天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开心的度过每一天成了。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我二姨夫竟然一天天好起来,就这样二十多年过去了,他身体越来越好,今年都六十八岁了,身体好好的。后来很多人都怀疑当初是误诊,其实他确实是直肠癌。据我二姨夫自己讲他能活下来主要是有以下方面原因:

1、豁出去了的心态,早晚都是个死。过一天就赚一天。后来医院大夫讲,很多癌症病人都是吓死的。像你二姨夫这样人他看的开,战胜了自己的心魔才能更开心的生活,而这也是能够抗癌成功最重要的因素。

2、提高自身免疫力才是抗癌最重要的因素。很多的时候我们总是在一味的放疗,化疗,而忘记了身体本身的免疫力,因为只有自身免疫力才是抗癌最有利的法宝。在医院放弃治疗后,二姨夫回家搜索了很多关于土方法,他喝了好多中药,反正死马当做活马医,没想到自己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了。

总之,人的心态最重要,反正早晚都是一死,不如过一天赚一天。怎么开心怎么过,如果真正有了战胜疾病的决心,那么,大多数早期癌症乃至中期癌症,都有可能治愈。

你这提问本身存在很大的问题。

没有任何数据资料能够证明你这个说法。好了是什么意思?痊愈了,病症病灶都消失了,还是生存期延长了?

我自己是结肠癌晚期,淋巴转移。

首次确诊是我们地区中心医院,根据那个兽医的说法,先做人工造瘘,然后用营养液维持,这样少则能维持三个月。我问他难道没有治好的可能吗?他的答复是对他们来说能让我活两年就算治愈了。他是普外科的,确诊后我连肿瘤科医生都没见过就通知家属来签字做人工造瘘手术。我当时想,如果废人一样躺医院病床上躺两年,不治也罢。事实证明有时候不负责的庸医会坑死人。

经过与家人商量转移到浙江省肿瘤医院,经专家会诊得出的另外一个结果。先采取化疗或者靶向治疗降低分期,减轻手术难度。所以现在就进行了三次化疗,应该再做几次化疗就要重新评估。也没做什么人工造瘘。我怀疑中心医院那兽医就是想给我做个人工造瘘手术。我说这些想要表达一个意思。医生的误判是经常发生的事,可能也是癌症,但是分期判定,治疗机会和方案不同的医生结果都不同。那些判定只有几个月的,有的通过更专业的医院,或者中医疗法等方式活下来了案例确实很多。

这段时间在病友群里认识好多患癌症的病友。有的几家被医院拒收,最后在专科医院动手术后,中医辅助康复,已经好几年了。

另外我相信癌症的康复,跟患者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良好的情绪,乐观的态度,坦然面对病情。因变果转,食欲变好,睡眠好,体质增强,自身免疫系统会恢复一些作用。事实上今天的医学对人体自身免疫这一块所知甚少。

不论何时,只要自我不放弃,就会存在奇迹。当然这不是绝对的。生老病死都是人生无法逃避的现实,最好看淡些。心越大病越小。

因为医院里的高级检测设备也有误诊的时候,因为根据仪器分析作出的判断也有不科学的时候。

癌症是几天细胞失去控制,变异而无限繁殖,浸润周围器官或者循环等系统,让人体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直至增多加重转移危及生命,致人于死地。所以变异的原因,变异的程度,变异的结果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医生根据数据判断是不准确的。

目前对癌症诊治的方法还不完善,对癌症的了解还不明确。所以本来可以多活的人越治越死得快,所以不治的人反而不死就不为稀奇了。这原因可能是因为误诊,也可能是人身体的机制真的能战胜癌症。我不是医生不敢妄谈了。

只是这样的事证明了现代医学——科学的西医也有许多荒唐,也有数据不能证明的事,也有伤害患者的可能(如果这些病人让西医治了说不定费了钱财也丢了性命)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

图示:正在杀死肿瘤细胞的免疫细胞。

晚期或者无法使用现有治疗手段治疗的肿瘤患者有 不治自愈 的真实案例吗,的确有,但相对于死于肿瘤的人来说,依然非常罕见,并非好多。每次发生这种事情,都堪称奇迹。注意, 这里说的是不治自愈,不是路遇神医或者到神农架找神医 。

无法治疗的肿瘤患者,最后肿瘤自愈的病例真实存在吗?

2016年英国一本《谈话》杂志上,来自英国巴斯大学的一位讲师研究肿瘤的女博士,就专门就癌症自愈的事情,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就是《为什么某些癌症会突然就不治自愈了呢?》(Why do some cancers suddenly disappear without treatment?)。

目前有确凿证据的大约有上千例。所以,这事是真的。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事情呢?答案是因为某种原因激活了免疫系统,另外有些特定类型的肿瘤就是可以不治而愈。

最常见的出现过不治自愈的肿瘤类型有:

肿瘤自愈的共性——经由某种方式激活了免疫系统 启示,想办法激活免疫系统对抗肿瘤是王道,这也是当前最热门的肿瘤治疗方法

狡猾的肿瘤细胞抑制了免疫细胞对它的攻击(左),目前通过体外修饰免疫细胞的方法,已经在治疗某些肿瘤,比如黑素瘤上显示了犹如肿瘤自愈般的奇效。

‘那是有的医生他故意把病情说重,还有的医生资历太浅,看不出来,我把我自己打个比方,我当时在我们安庆石化医院做了CT,CT出来之后安庆石化医院医生说我是肺结核,要求我在安庆石化医院住院,当时我是吓傻了,一点主张都没有,我老婆主意很坚定,她说明天我陪你到安徽省立医院去,第二天我和老婆匆匆忙忙的到了省医院,找了胸外科主任,我把在安庆石化医院做的CT给他看了,他看了之后确定是肺癌,这说明这些小医院的医生就是不行,看不懂片子,还有把我姐打个比方,她胸部得了肿瘤,医生给她做了手术,当时医生给她做手术的时候说她肿瘤已经扩散了,最多活不了半年,当时我姐夫哥也吓坏了,这怎么办,后来经过放疗又是化疗,经过放化疗之后三四个月里,去复查,又找了做手术的医生,医生说你这恢复的不错,于是开了药,但是他开的药不是在医院买,在外面大药房的买,当时我们也很奇怪,为什么这么大医院就没有药还到大药去买,但是他开的药是非常贵的,他前后一年里按他开的药的费用达三四十万,在大药开的药是一分钱都不能报的,后来我自己也是他做的手术,他也是象我姐一样开药到大药房去买,头两次他开的药一次要二干多元,到第三次的时候他开的药非常贵的,竟然要三万多元,我当时吓了一跳,这药怎么这么贵,我的经济条件比我姐家条件差,我大儿子那时候读大一,小儿子读高二,所以我在条件差的情况下,也就犹豫了,我老婆非要我把医生开的药买回来,因为我很年轻,生病的时候才41岁,家里的顶粱柱,但是我就同意,然后我就去找了化疗医生,把做手术的医生开的药方给他一看,他也吓着了,说我们这么大的医院不管是什么药都有,他开的药是到最晚期时吃的药,说他为什么要你到大药房去买药,是因为他跟大药房挂钓的,到年冬分红分到一大笔钱,后来我就一直都没有找个他,因为象这样的医生心是多黑,只想着赚钱不管病人的死活,我姐后来活了三年就死了,我怀疑是不是跟他开的药有关,但是也没有什么办法,医院里还有这样败类的医生,真是象我们感到遗憾,希望医院领导要严治这些败类的医生,叫他们混出医院。

原来我的一个同事,长得五大三粗的,当时年龄也不过四十五六岁,平时也总是乐呵呵的。因常感觉腹部涨痛,经本地医院检查和省医院进一步复查,确诊为肝癌晚期。医生也跟家属交流了,让准备后事,说也就半年几个月的时间了。同事心里一清二楚,从家人的表情上也早已猜出他是个什么情况。可他不想坐以待毙,闹腾着非得到北京上海这些地方的大医院看病。在上海华山医院,医生的结论和省市两家医院的结论一样,也主张保守治疗,叫回家想吃点吃点,想喝点喝点。

万分沮丧的从上海回到自己的家后,思想包袱彻底的放下了,抗癌的西药该吃也吃,中医开的中药该喝就喝,啤酒哇肉哇照样该吃吃该喝喝,每天唱着小曲打牌、下棋,游哉优哉快活的像神仙。半年过去了,到医院一检查,腹水竟然没有了,医生都不敢相信会是真的。一年过去了,情况是乎越来越好,五年也过去了,肿瘤已经萎缩得很小了,他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是哪种药对了症,还是他的心情好了改善了病情,医生们倾向于后者,认为他思想放开后,心情好了起来,自身的免疫能力提高了,癌细胞在药物和自身免疫细胞的联合攻击下慢慢退却了。所以,癌症病人首先精神不能倒,说不定就会有奇迹发生。

关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问题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医院或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很复杂的事情,医院不会轻易赔偿的,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定。一是要确定过错程度,二是要确定伤残等级,二者结合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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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因病致残,坐轮椅陪5岁儿子抗癌,这对我们有何警示呢?

广西一位妈妈因为罕见疾病导致身体的下半身都残疾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需要靠拐杖和轮椅生活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而其年幼的儿子却也在小小年纪就被确诊出癌症。这个小孩子的症状看起来就像是普通感冒,然而症状一直没有好转,所以到大医院进行了全方位检查,最终被查出癌症。从这件事情上也解释,各位网友对于孩子的病情千万不可以轻视,及时做详细检查很重要。

这位妈妈的命运可以说是非常坎坷,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从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然而这位妈妈却在15岁的时候又患上了罕见病,这场疾病夺走了这名女子的健康,让她终身残疾。在长大之后该女子又遇到了一场失败婚姻,自己一人抚养年幼的孩子。母子二人相依为命在社会上艰难的生活,一位单身残疾,妈妈抚养孩子本身就非常困难。然而祸不单行,其儿子又被查出癌症。

当时这个小孩子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其实也并不是很了解,就只是跟妈妈说自己鼻塞。那也以为孩子是感冒着凉了,所以没有到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到当地的一家诊所中买了一些感冒药,但是小孩子吃感冒药并没有好转。直到病状持续了一个星期,这位妈妈才意识到可能事情比较严重,才带孩子到大医院中做检查,结果这场检查给母子二人带来了一个噩耗。命运似乎对可怜的人从不手软,这对母子的生活已经是非常艰难了,却又双双患病。

不过好在这位妈妈遇到了善良的一家人,他的新任丈夫对母子二人非常好,对这个小儿子更是像自己亲生孩子一样对待。在丈夫一家人的帮助下,母子二人的生活终于有了盼头。

医院过错造成的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怎么通过法律途径活的帮助

如果收到损害就可以要求赔偿,提起人身权损害赔偿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这当然好啊!),但也可以就他们工作中疏忽进行投诉!

赔偿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医院致残后家属治疗好了 :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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