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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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对各种具有生产危险性的行业都提出了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特别是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施工行业、运输行业、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运输行业、相关储存行业,装卸行业等,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设置相关的安全管理岗位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源头的测评和防范管理措施提出了要求,对在排查中的告知义务、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入职培训、相关危险物品店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危险物品所生产储存使用的车间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临时爆破、动火、用电等危险作用的报备等等工作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落实规定,对于违反了相应的规定的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是生产的第一要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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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与安全生产有关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以下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的规定》
6、《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扩展资料
安全法制要求:
1、应加强国家立法标准和政策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变成强制性法规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
2、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认证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3、坚持“以法治安”,必须“立法”、“懂法”、“守法”、“执法”:
(1)“立法”,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懂法”,要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础。只有使全体干部、员工学法、懂法、知法,才能为“以法治安”打好基础。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实到安全管理全过程,必须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全体干部、员工都必须自觉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目标,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4)“执法”,要坚持“以法治安”,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为此,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向公路养护单位要求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高分求详细解答不知事故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
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共涉及到摩托司机张某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王某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未成年人杨某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货车司机李某,塌方路段的养护方。我依次讲一下。
如果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你描述的是客观情况的话,我认为很可能会认定张某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理由如下安全隐患赔偿法律条例 :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由此可以看出来,因为是李某先进入有障碍的路段,那么因路面变窄,通行受限,那么张某应等李某安全通过后再进入有障碍路段,但张某却没有进行僻让,进而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应由张某负全责或主要责任。你文中讲张某事先不知道有塌方,但问一句,既然路段养护人在塌方处双向设立了标牌,张某不认识字吗?做为有驾驶证的司机,这些路标路牌他是应该能识能认的,怎能以一句“事先不知道”为由推卸责任?
再次,王某做为未成年人杨某的法定监护人(不知是不是母亲?)明知坐乘摩托车是危险行为,不仅自己没有配戴头盔,甚至抱着没有任何自我防卫意识的未成年人乘坐,最终致使未成年人死亡, 我认为王某对未成年人杨某的死亡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未成年人杨某最无辜,因是未成年人,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塌方路段养护人,道路经长时间的使用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免不了会出现破损等情况,如出现影响使用的情况,作为养护方有责任尽到提示和尽早修复的义务。在此案中,养护方确实尽到了提示的义务,但是否尽到了及早修复的义务?如未尽到,那么原因是什么?法定的修复时间是多久?为何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都未修复?如果养护方没有法定的理由,我认为还是有过错的,并不是仅仅立个提示牌就万事大吉,可以不管不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