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你好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在武汉发生了交通事故,最好还是委托武汉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的交通事故律师。
武汉现在有很多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我们高勇交通律师团隶属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维权十二年,我们是武汉市最早进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提供公益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我们是武汉市最早的把交通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作为专业的律师团,2004年至今,我们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已经十二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一再成为经典,千锤百炼铸就华徽高勇交通、工伤律师团。
交通事故、工伤是社会进步的“负产品”,我们的责任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和法治的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从来没有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赚钱与否,我们都会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团,首选高勇律师团
经典案例楚天都市报、长江商报、人民日报报道
常年担任电台、报纸、网站的律师嘉宾
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邀监督员
胜诉收费,按结果收费!
我们是武汉市最早进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提供公益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我们是武汉市最早的把交通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作为专业的律师团,2004年至今,我们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已经十二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一再成为经典,千锤百炼铸就华徽高勇交通、工伤律师团。
交通事故、工伤是社会进步的“负产品”,我们的责任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和法治的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从来没有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赚钱与否,我们都会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004-2015 高勇交通律师团大事记
1、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高勇律师交通团队正式成立,进驻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汉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为受害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成为武汉市第一家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这一创新之举受到武汉本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武汉市周边城市的交警和司法部门纷纷前来取经学习。
2、2004年底,新交法实施后,武汉市首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宣判,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勇交通律师代理此案原告的一审、二审,均胜诉。该案由楚天都市报率先以《新交法把保险公司推向前台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为题作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了专题报道,随即被新浪、网易、搜狐三大主流门户网站转载。
3、2005年,高勇律师成功代理武汉首例农村居民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案,成为多年来武汉市法律界打破“同命不同价”的第一个经典案例。2006年3月22日《楚天都市报》以《暂住证、营业执照成“常住”铁证,受伤农村人获城市标准赔款》为标题,做详细报道,被搜狐等主流网站转载。
4、2006年3月20日,楚天都市报以《货车易主保单未改 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赔钱》为题报道了高勇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高勇律师代理的这一案例是,车辆买卖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买卖后变更,与保单上的车牌号不服为由拒赔。高勇律师运用鲜为人知的专业知识在一审、二审说服了法官,从而打破了保险业界多年来的惯例,开创了保险合同是车辆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利益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新案例,为后来《保险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5、2006年,楚天都市报分别邀请律师行业的房产、交通、劳动等专业律师的杰出代表做客报社接受读者的咨询。4月10日,应楚天都市报邀请,高勇律师做客楚天都市报,作为专业交通律师就交通法律问题接受读者的电话咨询,随后以《遭遇车祸泪纷飞维权有招化悲痛》为题作了专题报道,自此交通律师成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律师行业的一个崭新专业。
6、2006年9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10版刊登了高勇律师代理的“拾荒者也有误工费”的案例,标题为《拾荒老人被车撞一审判赔误工费》,该案例彰显了现代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7、2007年,高勇律师代理的未成年人不服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案,经历一审、二审取得胜诉。2007年1月30日,楚天都市报以《被撞九龄童与肇事司机同责法院减轻小孩责任》为题作了报道。
8、2008年,历时一年多,高勇律师代理的按广东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经历一审、二审尘埃落定,高勇律师亲手将33万余元赔偿款交到死者家属手中。该赔款比湖北标准高出11万余元。此案为武汉法院首次依照广东标准对交通肇事案判赔。2009年1月13日,楚天都市报予以报道,标题是《武汉首次以广东标准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
9、2008年—2010年,高勇律师应楚天卫星广播电台916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林木的邀请担任嘉宾主持,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的听众法律咨询;
10、2010年,高勇律师应湖北经济广播电台998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柏晶的邀请担任交通栏目的嘉宾,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听众法律咨询;
11、2011年,高勇律师交通团队应邀主持《楚天都市报》“市民问法”栏目,每周专栏解答读者法律咨询,高勇律师率队举办多场交通公益法律咨询会。同年,高勇律师当选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2、2012年,高勇律师应邀成为896律师团成员,定期参与主持武汉交通广播电台896频道“交通大视野”栏目,接受听众的交通法律咨询。
13、2012年,跨越两年多时间,前后经历四场官司,高勇律师终于为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徐佳泉(化名)争得了双份赔偿。徐佳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历一审、二审,华徽律师为其追回了百分之九十的赔偿款计17万余元。随后,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受害人单位赔偿徐佳泉各项工伤损失11万余元。单位不服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经过激烈较量,单位终于认赔,与徐佳泉达成诉讼和解,一次性赔偿给徐佳泉工伤损失8.5万元。
14、2013年3月,高通律师加入武汉市司法局和楚天都市报联合成立的“楚天公益律师团”,作为唯一一名交通事故律师成为百名公益律师的代表。
15、2013年,时隔7年,高勇律师再次走入楚天都市报的报社,作为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就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问题接受读者咨询。
16、2013年6月,高勇律师应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邀请,参与武汉市公安交管监督工作,被聘为武汉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特邀监督员。
17、2014年4月,高勇律师入选武汉市司法局评选的武汉市“十佳公益律师”。代理赵乐交通事故、工伤双赔公益诉讼,入选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18、2015年,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成员发展到15人。
版权归属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武汉处理交通事故索赔的律师?搜一下状王网
原告孙律师诉被告张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群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律师诉称:2012年2月8日14时30分,被告张维驾驶鄂AJ3C71号小车,从罗汉往花石方向行驶,行至罗汉寺青龙街与东升路丁字路口处,与孙律师驾驶的鄂A9X04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具状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03元。
庭审中,原告孙律师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赔偿金额由124003元变更为130066.70元。
原告孙律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该证据证明原告孙律师的主体身份。
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张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当事人孙律师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证据3,交强险保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该证据证明被告张维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
证据4,医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63042.70元的事实。
证据5,安置结算单、社区和物业公司的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在武汉市居住,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证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月收入为3100元的事实。
证据7,法医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IX(9)级伤残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3000元;伤后休息180日,伤后护理90日及用去法医鉴定费800元的事实。
证据8,停车费单据。该证据证明摩托车停车费40元的事实。
证据9,交通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因伤治疗用去交通费1000元的事实。
被告张维辩称:自己为原告支付38000元医疗费,并且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应从实际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2、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过高;3、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承担;4、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张维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交强险保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该证据证明其所有的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7、8、9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对证据5安置结算单及社区、物业公司的证明材料,其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对证据5安置结算单,社区、物业公司的证明。其提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购买拆迁房无买卖协议,无房产证。证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单。其提出,原告从事搬运职业,其工资应以搬运件数或数量计算工资。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只有3个月,证明其误工收入的证据不充分。证据7法医鉴定结论。其提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伤残评定为9级较高,庭后我公司将进一步核实。证据8停车费单据。其提出,原告提交的是修理厂发票,且不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单据,无车牌号,对关联性存疑。证据9,原告的交通费,请法院确认。被告张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孙律师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未提出质证意见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被告张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异议。经审查,原告已提交了其居住社区和物业公司的证明,该证据已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支持。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的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明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工资表,证明了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7的异议。经审查,被告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8的异议。经审查,被告的异议符合事实,被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9的异议。经审查,原告未提交1000元的交通费单据,故被告认为原告交通费过高的异议成立。但考虑原告受伤后治疗产生交通费的客观事实,本院酌情认定800元。
原告孙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被告张维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4时30分,被告张维驾驶鄂AJ3C71号小车,从罗汉寺街往花石方向行驶,行至罗汉寺青龙街与东升路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孙律师驾驶的鄂A9X04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律师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武汉市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用去医疗费63036.06元。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孙律师的损伤构成IX(9)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3000元;伤后休息180日,伤后护理90日。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张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律师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张维为自己所有鄂AJ3C71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分别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维为原告孙律师支付医疗费38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孙律师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3036.06元,后期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15)330元,护理费(21448÷365×90日)5292元,误工费(3100÷30×146)15038元,伤残赔偿金(18374×20×20%)7349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4792.06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给原告孙律师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维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对原告孙律师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赔偿请求过高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的辩解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孙律师的经济损失范围和数额本院已依法确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中,超过本院确认的部分数额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湖北省哪个律师事务所处理交通事故比较好?交通事故处理是比较简单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的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要看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你是那边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的?伤者还是司机这边的?如果有人伤湖北交通事故律师 ,最好请个懂医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