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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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的事件中不难看出这名女子是一名专业的碰瓷者,她也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付出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了生命的代价,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遵纪守法,避免知法犯法,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她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警方应该对此事情进行严惩,杀鸡儆猴,让那些存在碰瓷心侥幸心理的人,及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珍惜生命,远离碰瓷,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名女子先进行治疗,随后警方会对其进行惩罚,必经她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碰瓷人”李女士被碾压致死,家属索赔100万!“碰瓷”行为如何界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碰瓷行为。

现在的时代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选择购置车辆来进行代步,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确保周边没有可疑人员在开车上路可以更好的减少损失。在这次的事件中不难看出这名女子是一名专业的碰瓷者,她也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付出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了生命的代价,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遵纪守法,避免知法犯法,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李女士穿梭在沈阳的街道中寻找下手对象,对于职业碰瓷人来说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碰瓷的过程中,她看到路边处停着一辆车,而且车中只有一个女司机,恶从心中起立誓选择前去碰瓷,另想到的是,驾驶员司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为这名女子已经躺倒在地,产生视野盲区之后,酿成大祸。

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定性?

从相关视频中不难看出,李女士在发现车主在车里玩手机时,非常高兴走到车主跟前,一个亮枪将手中的可乐丢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了出去,不仅在大声的喊叫,还加上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了夸张的肢体动作,但是因为汽车属于封闭状态,因此车主没有及时发现一脚油门踩下去,让这名碰瓷者付出了自己鲜活的生命,事情发生之后当地法院立即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得知,事前与车主没有任何关系,由这名碰瓷者负全部责任。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了解我国相关法律,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次的事件中,这名女子在起步开车之前已经提前打出转向灯,一切操作都合乎法规,没有任何差错碰瓷者也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而付出了自己的生命。

重庆女子玩命式碰瓷水泥罐车,事件后续进展如何?

重庆一女子玩命式碰瓷水泥罐车。从监控中可以看出这名女子是故意碰瓷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的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她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好在没有生命危险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只是断了几根肋骨,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玩命式碰瓷水泥罐车

一段女子碰瓷水泥罐车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大家都觉得这名女子是拿自己的命在开玩笑,遇到过碰瓷的现象,但是像女子这样不要命的碰瓷水泥罐车的还是头一次见。在视频中看到女子站在路边,看到远方有一辆水泥罐车向她这边行驶过来,最后女子朝着水泥罐车的方向冲过去。水泥罐车存在盲区,也没有及时停住,女子被撞倒在地好在没有生命危险,只是断了几个肋骨,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女子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不仅自己承担医药费,还涉嫌违法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生命物价,遵守交通规则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碰瓷的现象发生,大家对这种行为很不理解,有手有脚的可以找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养活一个家庭,挣多挣少都是自己努力过的,而不应该拿自己的生命去开玩笑。赚这种拿生命换来的钱是不对的。每一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如果碰瓷事件只是轻微的擦伤讹几百块钱也就了事了,如果真的司机失手了,没有及时停住或者是往其他方向打个方向,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有可能生命真的就此结束,所以碰瓷这种现象应该严惩,让这些人知道法律的存在。

三、受到处罚

这名女子碰瓷水泥罐车交通监控视频显示的清清楚楚,并不是司机的责任,而是这名女子故意碰瓷。她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警方应该对此事情进行严惩,杀鸡儆猴,让那些存在碰瓷心侥幸心理的人,及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珍惜生命,远离碰瓷,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名女子先进行治疗,随后警方会对其进行惩罚,必经她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江苏无锡一男子街头拙劣碰瓷,把碰瓷者撞死算犯罪吗?

据新闻报道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近日在江苏无锡街头,一个男子在车流量很大且满是摄像头的路口,肆无忌惮地连续碰瓷。只见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他先是跑出去,然后跳起来趴到车前,如果车辆及时刹住车了,他就像没事人一般站起来,继续寻找下一辆。监控中,只见该男子陆续碰瓷了好几辆车都没有成功,半天才“成功”碰瓷了一辆黑色轿车。但在如此清晰的摄像头下,就算确实被车碰到了,想必他也是不会成功的。

那么,如果驾驶员刹车不及时,真的造成了“碰瓷者”的死亡,这算是犯罪吗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这个要区别来看。首先,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承担一半以上责任的话,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这就要求就算是由碰瓷者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一方也要是无责或者次要责任一方才行。比如,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超速、没有逆行,有刹车等规避措施,等等。当然一般情况下,像主动碰瓷这样的交通事故,车辆一方一般都是次要责任甚至无责的,所以也就构不成犯罪。

在交警划定事故责任时,会参考现场痕迹和监控视频的,如果确实是由碰瓷者引发的事故,交警会做出正确的判断的。

其次,车辆驾驶员没有主观故意,一时反应不过来也是正常的。谁能想到在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上,会突然窜出一个人,而且还不采取规避措施,硬是往车前送呢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当然,虽说碰瓷者被撞死也算咎由自取,但那毕竟也是一条命,咱们开车时,能小心还是小心一点好。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违反交通规则,这样即便是遇到了碰瓷者,也不需要“私了”,尽管报警处理就行,不给“碰瓷者”留下把柄。只要大家都能堵上碰瓷者牟利的漏洞,久而久之,这一行自然就会消失的。

故意碰瓷的人如果被车主不小心撞死了,该怎么办?

不管对方是否存在故意碰瓷的情况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只要机动车将对方撞击或者碾压致死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了,就可以判定机动车驾驶员刑事责任的,因为这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了,哪怕当时车辆有行车记录仪录像可以证明行人存在碰瓷嫌疑,也无法抹除撞死人的罪行。

最好的办法肯定是保护现场、电话报警,注意保存好所有可以证明行人可能涉及碰瓷的录像、照片等资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许对于减轻驾驶员责任有帮助,但是最终的判罚恐怕不会让人满意,历年来出现过类似案件,大多数都是判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还需要连带一定的经济赔偿。

所以说,不管是谁在路上开车过程中,务必集中注意力观察前方路况和行人变化,提前做出刹车等应急反应,不要与碰瓷者意气用事,因为对方就等着驾驶员犯错好讹人的,只要不主动伤害对方,在无法脱身时候果断报警,也不需要下车查看,保护好自己等待警察到来处理。

反正不管怎么样这算一起交通事故,必须报警处理。

1、视觉盲区压死人不是正当理由,交警一句话就给你打发了,“疏于观察”;

2、按肇事逃逸先行拘留。再说你压着了一个人,这么大的活物你没有感觉吗?你是否有推辞的嫌疑?这时交警怎么处理,你先照办就行,认罪态度很主要的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3、交警在事故后续调查时,你可以说明以下理由,为交警提供证据:①请求调取监控摄像;②行车记录仪;③有无目击证人(如果是碰瓷贯犯,这条很重要);

4、你说他是碰瓷惯犯,讹了不少人,那么你需要举证说明,警察调查,属实的话,会减轻你的责任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5、有证据证明碰瓷者是故意碰瓷身亡,你没有责任,压了白压。但你发生事故逃逸,要担负最少三分之一的责任,冤枉也得认;

6、如果是惯犯,刑事责任倒是可以免了,赔偿还是要赔的,有保险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全权处理,交强险不够,可由三者险中补齐。

7、对方如果不是狮子大开口,协商解决,适当给一些补偿也可以,如果协商不成,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事书》处理或经过法院裁决。

碰瓷致同伙死亡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欲通过“碰瓷”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的方法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对方勒索钱财,不料却致同伙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勒索他人财产,客观上又实施了制造勒索条件的预备行为,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又因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不慎导致同伙死亡,所以,又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5日第6版刊登了一起“碰瓷”却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当时他们 商 量的方法是:选好目标车辆后,用两辆车互相配合,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后面行驶的目标车撞到他们的后车上,前车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后因暴某驾驶的小车后视镜不是很清楚,不好判断与后车间的距离,贺某等让其到一边等着,暴某遂驾车去加油。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在一条主要交通干道上,确定了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为目标,曹某、贺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车追赶, 超越 后减速行驶。当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横向停在路上,紧跟其后的贺某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将贺某的车撞到了路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曹某的前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韩某受伤、三车损坏。暴某驾车赶至案发现场,事故已发生,随后赶往医院看望受伤的韩某。贺某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受了调查。公安交通部门发现此事故疑点众多,请刑侦队协助调查。后贺某交代了事实真相,遂案发。

本案发生后,对韩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多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他们在追赶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过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的目的。这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只有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行为人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就是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例如,为了入室盗窃而偷偷配置他人房间的钥匙。制造条件是指创造有利于实行犯罪的各种便利条件,例如,寻找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3.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在预备阶段的一种结局形态,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超出了预备阶段,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4.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本来打算实施完预备行为后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出现了违背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1]按照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时,才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进入了着手实行: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而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被迫停止下来的,则属于犯罪预备。就敲诈勒索罪而言,由于该罪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无疑是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行为。那么,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就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提出了索要财物的要求之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被害人拒不交付财产或者行为人被制服等)而未得逞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还没有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而是处在寻找机会、创造条件的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对方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要求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并制定了详细的犯罪计划;之后,又选择了大货车司机王某作为勒索的对象,并对王某实施了追赶、拦截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目的很明确,就是在为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在韩某等人看来,如果不制造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无法对大货车司机王某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由此可见,韩某等四人在主观上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他们的这些行为都是在为其之后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做准备,他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仅仅有这些准备行为还不能实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要想非法获取财物,除了制造交通事故、创造勒索财物的机会以外,还必须实施威胁对方并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韩某等四人在主观上完全符合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在客观上,韩某等四人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犯罪计划,并对大货车司机王某实施了追赶、拦截、撞车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为韩某等四人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做铺垫的预备行为。所以,符合犯罪预备的第二个条件。其次,从行为所处的阶段来说,韩某等四人的行为仍出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阶段。如前所述,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从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开始的,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都是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

本案中,韩某等四人只是实施了制定计划、追赶、拦截、撞车等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对司机王某实施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从事实来看,韩某等人的行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符合犯罪预备的第三个条件。最后,韩某等人之所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由于韩某等人选择目标错误以及操作失误,导致同伙曹某当场死亡、韩某受伤和三车损坏的后果,以致无法继续实施既定的向王某索要财物的行为。这一结局是出乎韩某等人的预料之外的,所以,也符合犯罪预备的第四个条件。综上所述,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四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已经死亡的曹某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韩某、贺某、暴某三人应以敲诈勒索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二、贺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

本案中,贺某等人驾驶两辆车在主要交通干线上追赶、拦截王某驾驶的大货车,显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43条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侵犯了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受伤、3车损坏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需要说明的是,贺某等人的行为后果虽然导致了同伙曹某的死亡,而非其他人的死亡,但这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因为,造成同伙的死亡同样侵犯了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同样符合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未对死亡等后果作出具体限定。人为地要求必须造成共犯人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就会不当地缩小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范围。贺某等人也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在主观上,贺某等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用两辆车拦截王某的大货车,自信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本打算“用两辆车互相配合,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后面行驶的目标车撞到他们的后车上,前车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2]而且,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这说明,贺某等人已经预见到“碰瓷”会造成撞车的后果,但同时他们相信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还如何让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 只是由于选择对象错误以及大货车司机反应不及,才导致伤亡结果和财产损失的发生。所以,贺某等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如前所述,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敲诈勒索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显然,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所以,应以敲诈勒索罪(预备)追究贺某、韩某、暴某的刑事责任。又因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对贺某、韩某、暴某追究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时,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贺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则,“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能认定为本罪。采用撞车的方法“碰瓷”,虽然也危害到了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但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比较而言,显然其危险性程度是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的。所以,贺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贺某、韩某、暴某三人应对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碰瓷”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的作者认为,“本案中,同案犯曹某的死亡,如前所述,其责任不应直接转嫁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在危险被临时放大的情况下,是犯罪人事前所无法认识的,因此,属于一种意外事件,而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二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即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现的,一个人所实施犯罪时基于犯罪危险的放大而导致的个人受损,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一个整体的拟制“法律犯罪人”基于危险的意外放大而导致的受损,也不会有人承担刑事责任[3].

笔者认为,这两点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前分析,贺某等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本案中,贺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撞车致损是有认识的,完全有可能预见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只不过对具体对象,即同伙曹某的死亡没有预见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预见到同伙的死亡并不等于没有预见到会致人死亡。只要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撞车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不管是导致目标对象死亡,还是同伙死亡,抑或是无关的其他人死亡) ,并且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符合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贺某等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并非不能预见,而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其次,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但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并不是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现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主体参加共同犯罪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有主、从之分,所受的刑罚 处罚也可能轻重有别,甚至对各个共犯人所定的罪名也完全可能不同。

总之,贺某、韩某、暴某三人应对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他们在追赶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过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2019

官方辟谣成都老太碰瓷学生,你认为这又是一起碰瓷事件吗?

成都一位老太太火了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火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的原因是她在马路上快步走向一个学生,这个学生手里拉着一个行李箱,老太太一脚踩在行李箱上,摔倒了。学生家长质疑老太太碰瓷,官方却辟谣说,不是碰瓷。老太太到底是不是碰瓷的碰瓷失误死亡视频集锦 ?

一、碰瓷的目的是什么?是要钱,老太太没有要

老太太要是一个碰瓷的,应该会判断,哪些人是可以碰瓷的,哪些人不可以。大家知道彭宇案吧?事件里面的老太太,在下车的时候,与彭宇发生过相撞,结果是彭宇赔偿了一万元。有人说,彭宇被讹了,老太太是碰瓷的。

不要忘记,彭宇案里的老太太是一位退休职工,而彭宇也的确与之发生了相撞,彭宇赔偿,没有问题。碰瓷的意思是故意制造机会,让对方上当,进而达到要钱的目的。彭宇案里的老太太,不是这样的人(不相信的话,可以查看一下彭宇案)。

既然是图财,就要看好人,碰瓷的话,就找有钱的人来碰,您说是是不是?一个学生,手里会有几个钱?有人说,学生的家长有钱啊。通过学生的装束和气质,就可以知道学生的家长是不是有钱。

有人说,老太太在背后看不到学生。通过视频就可以看到,这个学生是从老太太身边经过的,要是老太太没有看清楚,就前去碰瓷,那么,这个碰瓷者,也太不专业了。

有些老人在马路边碰瓷,是因为他们知道,开车的人,肯定是有钱的。就算是最差的车,也是万元左右的。他们在这里碰瓷,成功的几率就很大。尤其是碰上一些有急事想离开的车主。

这位老太太,要是真的碰瓷,也不会碰瓷学生。直接到马路上碰瓷车主,岂不更好?通过监控就可以知道,老太太距离马路,是一个很短的路程,稍微多走几步,就到了。

有人说,可能是老太太刚出来干这个,不懂。这个可能性就算是有,作为一个老人,基本的社会经验还是有的吧?她不知道碰瓷不对?她就没有孙子孙女?要是她碰瓷这样的孩子,心中不会有愧疚?

有人说,你这样假设,前提是这位老太太是一位善良的人,而碰瓷的人,都不是善良之辈。碰瓷的原因无非是为了钱,一些老人获取钱财的途径太少了,外出打工的话,谁敢用?

要是生活上出了问题,没有其他技能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只好用这样的方法(虽然可以同情,但不能纵容,更何况一些年轻人也碰瓷)。假设这位老人是碰瓷的,心肠大大的坏了,她跑过去,摔倒了。

之后就要跟学生要钱是不是?要不然,她碰瓷的目的就失去了。有人说,那是因为她看到视频被发出来了,才自己不好意思要钱了,就自己承担了医药费。这些都是基于老太太是碰瓷的,但她不是。

她可能跟彭宇案里的徐老太太是一样的,人家没有恶意,只是一不小心踩到了箱子而已。有人说,她为何加快了步伐,踩在人家的行李箱上?我们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二、老太太加快脚步,是有原因的

大家知道徐致胜吗?不知道的话,就介绍一下。他是一位红绿色盲,他妈妈知道以后,就嘱咐他过马路的时候,别人过的时候你再过,但他总有一个人的时候。

徐致胜采取的方式是等一个人来,要是这个时候是红灯,那就非常合理。但是绿灯的时候,那个来的人发现他也不走,自己走的时候,他跟上来了。那个过马路的人要是个女的,就会加快脚步,但在徐致胜的眼里,她加快脚步,就意味着绿灯的时间,不多了。

对于那个过马路的女子而言,徐致胜就是一个想图谋不轨的人,要是有视频,很多人也会认为,徐致胜不是一个好人。而在徐致胜眼里,他只是一个单纯过马路的人。

很多人觉得,这是个段子。这是徐致胜的经历,他在一档脱口秀里讲的故事。通过这个小故事,是为了说明,大家认为的,不一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不是当事人,就别怀着恶意揣测别人。

老太太在那个时候加快了步伐,应该是有原因的,至于是什么原因,需要询问老太太才能知道。可能是为了过马路,也可能是身体不舒服,还可能是想到什么事情了,这些都是可能的。

至于踩到行李箱,一位老人走路出现歪斜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能因为这个行为,就妄加揣测。我们之前常说有图有真相,现在还敢这样说吗?就算是视频,都不敢。

最有力的反驳就是夜光剧本。这个视频一出来,大家都认为是刘恺威和王鸥之间有事情,但大家没有注意到,监控视频的时间被盖住了,不相信的话,可以在某乎上看一些技术贴。之后卓伟也说,这个是为了逼迫杨幂和刘恺威承认已离婚。

但是,杨幂和刘恺威就是不承认,杨幂表示相信刘恺威。这个风波才逐渐停下来。视频可以展现事实的经过,但背后的原因,不一定是大家想的那样。老太太不是碰瓷的,这是肯定的。

加快脚步也不能说明她有主观故意,更不能说明她是碰瓷的。要是碰瓷的话,她应该叫住孩子,跟孩子争论,最终达到跟孩子家长要钱的目的。但就事实的结果来看,她和家人并没有跟孩子要钱。

人家也是自己在医院里治疗伤情,有人说,这是视频曝光以后才没有要钱的。通过警方提供的说明来看,并没有视频曝光后才不要钱这个事。这个情况应该是有些网友自行脑补的碰瓷大戏。

一位老人,伤了股骨,还被人说成碰瓷的,要是你家老人这样,您愿意吗?就因为她有一些异常的行为,就将这位老人钉在侵害者的柱子上?这样的行为是不是道德绑架?

我们看到的道德绑架之事,还少吗?某地发生灾情,明星在抗灾捐款中,要是处理不善,还能衍生出道德绑架之事,想想也是醉了。不知道这些人脑子里有多少恶意。苏东坡和佛印的小故事,这些恶意的人,可以多看看。

三、老太太被定性为碰瓷的,只能证明一些人的恶

老太太已经受伤住院了,家属也在医院陪床,人家没有跟学生家长要赔偿,这样不是皆大欢喜吗?为何要给人上纲上线呢?老太太被定性为碰瓷的,能说明什么?

一个说明老太太不是好人,不是好人能证明什么?就是一些网友认为自己说得对。仅此而已,但这个能说明什么?您英明神武还是决断正确?要是前者,是不是说明这些人应该是董事长之类的人才?可惜不是!

要是后者,是不是说明这些人是企业高管?可惜也不是。为何这样说?因为无论是董事长还是企业高管,都没有时间在这个事情上瞎琢磨,有时间的话,会把脑子留给企业的发展,而不是闲着在这里瞎叨叨。

认为老人不是好人,难道不是这些人心中的恶吗?把人往坏处想,这难道就是一个正常的行为?您有这样的思想,您对孩子的影响会有多大?难道您喜欢您的孩子也有这样的负能量?

教育孩子,是不是言传身教?您在网络上认为这位老人坏了,难道不是您的价值观出了问题?价值观不对,对孩子的影响大,您知道吗?凡事都往好处想,一副好心肠。多想想好的,可以吗?

第二个能说明有些网友对这个社会的认知是存在偏差的。不能否认的是,社会上有很多碰瓷的,也有很多碰瓷得手的。这些人就认为,一些行为异常的举动,就认为他(她)是坏人。要是这样的话,徐致胜会被打很多次。

这些人就运用美国法庭审判定律:一碗面里只有一只虫子。意思是在面里找到一只虫子,就会倒掉这碗面,而不会去找面里的第二只虫子。他们的假定是错的。

碗里可能没有虫子,这只虫子是假定出来的。老太太就是那只假定的虫子,她并没有要钱,而是在家人陪伴下住院。这些事实,一些人就视而不见,只是生活在个人的想象中。

这样的人,社会价值观出了问题。为何这样说?第一个就是人家没有要钱,这是事实,他给人编个理由说是人家看了发布的视频才不要的。第二个警方都辟谣了,还不相信。

除非有真实的证据可以推翻这些,要不然,为何要心怀恶意揣测别人?把心思放在工作中,不好吗?把心思放在提升上,不香吗?

写在最后:

老人还在医院里,就不要给人家的伤口上撒盐了,好不好?谁家没有老人?谁家没有孩子?将心比心,要是您家老人被人妄加揣测,会不会很伤心?为人善良一些,不好吗?

恶意不能显示您的聪明才气,也不能显示您高人一等,只能显露出您的境界有问题,虽说社会上有丑恶嘴脸,但不是所有人都这样。我们心怀阳光,看世界就明亮一些,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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