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关于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的轻伤标准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 轻伤二级下的b):肋骨骨折2处以上。
三、注释:
如果肋骨只骨折一处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属于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适用治安管理范畴。
肋骨临近的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不需要骨折2处以上,发生即构成轻伤二级。
构成轻伤的,一般需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视案情而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律分析】
在人体发生损伤后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比如在骨科疾病范围内,病人发生骨折后经过正规医院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的正确治疗后,骨折正常愈合,没有留有后遗症。在伤残鉴定时,多数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出现关节内骨折,而且在经过治疗后出现关节功能障碍,有下肢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的短缩,旋转等畸形,在鉴定时,可能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具体的鉴定标准,要结合病人的病情和国家所颁布的鉴定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人身伤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伤害伤残程度又叫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
目前现行标准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来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