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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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果园补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1、从土地征收情况分析: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但同时由于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1)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果园征地补偿标准的方法有哪些?

果园集中了各种各样的果树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每个季度农民都可以依靠果园维持生活,但是如果果园遭到了征收,农民也要将果园交给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政府也会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方法主要有定性法、定价法、市场衡量法等等,而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我们今天就一起讨论,果园 征地补偿标准 的方法有哪些。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 1、成本法 2、收益法 3、恢复法 果园补偿的价值认证方法有:评估 评估单位:市县的林业局、农业局、农科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实补偿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 1、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未收益果园, 2、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已收益果园, 3、恢复法适用于未收益果园、已收益果园、异地重建果园。 适用 法规 : 土地承包法 、 民法典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中还有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建设项目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更是换一种生活的方式,体验不同的方式。

政府征收果园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1、从土地征收情况分析: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但同时由于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到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

例如当事人将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种植果园的,在征收时应该将荒山和果园之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间的差异给于果园权利人。

2、从果树层面分析:

(1)果树依据其生长期一般可分为培养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时期,在不同的生长期不同的果树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2016年苹果的补偿标准为例,在培育期(1-5年);

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在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在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在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一季果实的补偿,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计算。果树本身的补偿参照正常交易的价格,即正常情况下同样大小的果树在市场上的价格乘以株数计算。

(2)针对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一、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类别、树龄等逐年递增.如:樱桃树树龄8-20年,每株补偿1500-2000元。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的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建议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国土局。 1、农村白沙树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槐树,柳树等树木为1-4年的为每一亩5000元,5—12年的每一亩18000元。13-20年的为30000元一亩。 2、农村房屋前后成熟树林木为150元一棵。 注:具体补偿标准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为准。 二、 征地补偿费 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 集体土地 时付给被 征地 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 宅基地 、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综合上面所说的,补偿标准是要看各个城市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的,地理位置越好的城市,那么补偿的标准就会越高,因此,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我们在补偿之前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问一下政策是怎么样的,也可以避免之后补偿的时候引起各种的纠纷,这也可以为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2022年茂名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茂名市 征地补偿 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茂名市市辖区 集体土地 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茂名市市辖区(含茂南区、茂港区、滨海新区,下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 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供电、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六条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兑现补偿款,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征收公告中应载明征收对象、范围、期限、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现场公布。 第九条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转移房屋产权的,均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房屋状态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条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签订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茂名市果园征收补偿标准 他条款。 第十一条征收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 证据保全 。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三条法律、 法规 、规章对征收文物古迹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征收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 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属政府财政出资的征收项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包括 土地使用证 ,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村、居委会证明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零星果、竹、木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生产、经营类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或者价格认证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未列入本办法补偿项目、标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房屋征收安置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公告日前,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该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安置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被征收人在村集体土地上还有与被 征收房屋 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则不再给予安置,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标准对其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货币式安置: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把房屋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等全部费用合计,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领到该款项后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安置条件,如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标准给予补偿。货币式安置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城市市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小东江以东(高山桥南以高山路为界)、大园路以南、茂名大道以西、三茂铁路以北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用房,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4900元/_支付,砖瓦结构的按4480元/_支付;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市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4550元/_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4160元/_支付。 (二)近郊区(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和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4160元/_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3770元/_支付。 (三)规划控制区(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和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外的墟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990元/_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600元/_支付。 (四)其他区域(前述三项区域以外的村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600元/_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210元/_支付。 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明确,其家庭成员不得再回本村组申请 宅基地 建房,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方式变相占用 农村宅基地 。 对按本条标准支付现金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标准支付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但室内装修、搬家补助费可按规定补偿,临时安置费可补助3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寓式安置:指以核准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被征收人按1:1.1的比例选择安置住房,实行产权置换;对按本条方式置换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标准支付房屋及室外装修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室内装修、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可按规定补偿。 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造住房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毛坯房。 产权置换的住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 因安置的住房(套房)面积不便于分割,被征收人取得的 安置房 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照房屋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地段 商品房 平均价格计算补交价款。但为了照顾住房面积少的被征收人,每户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可按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 第二十六条自建式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按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安置(具体由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个案提出申请)。自建式安置分为规划小区式自建和零星自建。 实行规划小区式自建的,道路和公共设施用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解决;选择零星自建的,可按应安置面积1∶1的比例安排房屋四周间距及道路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零星安置户的安置用地解决途径:①被征收人首先选择本村组内安排本户使用的土地;②被征收人无地可选的,由本村组统筹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组确实无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近新征土地置换被征收人旧宅基地解决安置。 零星安置户新宅基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房屋补偿总额25%。 实行自建式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平方米计算;孤寡人员每户按6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一对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9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原籍依法拥有居住祖屋所有权的外出工作人员(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经本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以户(以外出时的户为准)为单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实施自建式安置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补偿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长期(30年以上)在被征收村庄生产生活,有承包责任田,并享受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迁入或新增的; 男女双方均符合《 婚姻法 》 结婚条件 ,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 结婚 落户,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因父(母) 再婚 ,随父(母)迁入,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申领有《 收养 证》,准予收养的;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已经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入户的在册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复退军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四)正在接受劳改、劳教、少教的; (五)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安置的。 第二十八条除符合安置条件的生活居住用房外,征收公共房屋、私人的附屋、猪栏、牛舍等其他房屋,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补偿,不实行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 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可以按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的标准和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假冒证件、 证据 的,多报安置人口的,对多报人口不予安置,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结婚、生育、收养手续,或户口迁入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合法安置人口情况,由村民小组提供,并经区、镇政府调查审核,以三次公榜形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搬迁安置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不能提供周转房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不入住周转房的,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每户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补助1100元,每户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补助1300元。临时安置补助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二条周转房必须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和简单的装修,如通水、通电和有可使用的厕所、厨房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提供周转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可领取一次性搬迁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3000元。 以户为单位的,以在征收公告日前当地公安部门在册户籍为依据,由属地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第五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四条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提前搬迁奖励措施: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前30天完成搬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10%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6%奖励。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3%奖励。 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项目,由区政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搬迁天数,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另行规定奖励标准,最高可按房屋补偿总额的10%奖励。 第三十五条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级市以及电白县不属于滨海新区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继续按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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