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的品种及生长期规定了不同的补偿金额标准。通常补偿金额最高的为果树盛果期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补偿金额最低的为果树培育期。常见的果树品种(苹果树、梨树、桃树、葡萄树、枣树以及板栗)国家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补偿标准,对于不常见的果树品种均归类为杂果树,补偿金额相较常见果树品种低一些。例如苹果树,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不过各地由于民情和实际经济情况是有差异的,所以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赔偿标准为准。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的品种及生长期规定了不同的补偿金额标准。通常补偿金额最高的为果树盛果期,补偿金额最低的为果树培育期。常见的果树品种(苹果树、梨树、桃树、葡萄树、枣树以及板栗)国家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补偿标准,对于不常见的果树品种均归类为杂果树,补偿金额相较常见果树品种低一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果园征地补偿标准的方法有哪些?果园集中了各种各样的果树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每个季度农民都可以依靠果园维持生活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但是如果果园遭到了征收,农民也要将果园交给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政府也会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方法主要有定性法、定价法、市场衡量法等等,而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我们今天就一起讨论,果园 征地补偿标准 的方法有哪些。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 1、成本法 2、收益法 3、恢复法 果园补偿的价值认证方法有:评估 评估单位:市县的林业局、农业局、农科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实补偿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 1、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未收益果园, 2、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已收益果园, 3、恢复法适用于未收益果园、已收益果园、异地重建果园。 适用 法规 : 土地承包法 、 民法典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中还有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建设项目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更是换一种生活的方式,体验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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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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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木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般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不过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的。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下面是针对不同果树不同时期的赔偿标准情况。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2016年土地征收果树赔偿怎么计算?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今年农村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关于农村果树征地具体的赔偿准则由当地的政府、当地经济水准、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通常征地赔偿的花费事项包括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征地赔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具体的赔偿额度需要询问当地的征收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修铁路占用农民果园及果园里的树木的赔偿标准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果园果树赔偿办法及标准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