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一般来说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 伤残 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 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 一般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伤残鉴定一般治疗结束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病情稳定之后,就可以去申请伤残鉴定。目前没有规定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期限,建议医疗终结之后,三个月内去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残什么时候做鉴定最好伤残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实践中,一般会选择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期间。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建议取出固定物后,再做伤残鉴定。首要的建议是,做伤残鉴定前,需要再次确认的是伤情没有遗漏、治疗已经终结且病情已经稳定。
1、伤残鉴定一般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伤后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最好是到法院阶段要求法院指定机构做,省的到时候自己做的对方提出异议,还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伤残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3、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不同的伤残鉴定时间是不同的,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鉴定最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拓展资料:伤残鉴定级别怎么划分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的等级,一般划分为10个级别。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而该级别的划分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综合确定的。根据鉴定等级的划分,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到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