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交强险 死亡赔偿费用包括下列几项: 1、 丧葬费 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 2、死亡补偿费;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4、 残疾赔偿金 ; 5、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6、被 抚养 人生活费; 7、住宿费、误工费; 8、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 二、交强险 死亡赔偿标准 是什么 1、医药费:如产生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 医疗费用 ,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 交通事故 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 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3、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 扶养 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以上便是“交强险死亡赔多少”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你。
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多少1、交强险有责任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交强险无责任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拓展资料: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例如:自杀、自残行为 ,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 ,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除了发生事故需自己承担赔偿外,还面临公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法官提示,交强险很重要,要为车辆及时购买,而且交强险仅能起到最基本的保障,结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会更放心。
交强险死亡赔付最高赔付多少(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