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解决赔偿问题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人民
法院
的诉讼解决两个不同的解决程序。我 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目前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 两个程序的关系时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故称先行处理原则。我国《国家 赔偿法》亦采纳了此原则。
先行处理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便利赔偿请求人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 坚持先行处理原则,较之司法程序简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及时、顺利, 也使受害人解决赔偿问题省时省力。其次,坚持先行处理原则可以疏减行政诉讼案源,从 而减轻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多的负担,以便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再次,由行 政机关先行处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调动其严格管理、 严肃执法的积极性。
申请行政赔偿应向什么机关申请?简单的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申请行政赔偿请求途径是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
1.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也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与诉讼中间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先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这种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或称为附带方式。
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解决行政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式,即在双方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但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进行处理,或者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赔偿请求时,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为单独方式。在单独方式中,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单独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过先行程序是必须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申请书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则应提交原法人或组织终止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请求人与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是具体的赔偿请求。例如,是要求金钱赔偿,还是返还财产等,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清楚。
三是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主要是写明行政损害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事实经过、造成损害程度及证明材料。如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基本情况、丧葬费开支等证明材料。
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程序行政赔偿有前置程序。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的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先向义务机关申请 ,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