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民事赔偿范围如下: 1、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 范围: 因遭受 人身损害 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导致 伤残 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 丧葬费 、被 抚养 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损失、 证据 、造成的后果(伤残还是死亡)、年龄、户口、被抚养人情况、本人及护理人收入情况、当地统计数据等综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他合理费用。
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分析】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除上述一项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民法典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按财产实际价值或者当时该物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损害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的物品如果特殊具有纪念意义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赔偿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对公民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民事案件财产赔偿范围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暴力行为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在不应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场合使用了武器和警械;(2)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超过了法定限度。对此,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并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文书执行错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