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营业赔偿即营业损失赔偿。公司或者企业每天都是为了一定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的营业额而制定相应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的营销方案,如果造成营业的损失,不仅跟公司造成损害,也给员工造成不小的危害,因此有关企业或者机关根据相关的条例则会规定员工或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他人给企业造成损失是需要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在法治社会里,民事纠纷已经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纠纷一直都很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应该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时人们担心追不回损失的问题,接下来具体看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
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是否可并用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若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则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应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并不局限于具体赔偿形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共用,并不矛盾。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3
一、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存在差异,违约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2、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二、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哪些内容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的规定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惩罚性损害赔偿
(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一方为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
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③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意三点:
①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②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③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具体而言:购买商品房时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定于下列三个条文,共规定了七种情形: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货车营运损失如何计算货车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的营运损失为: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
车辆停运损失费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的损害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营业纯收益损失赔偿 ;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停运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