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了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
1、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2、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3、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错判死刑国家赔偿200万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的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其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简单的说一下?1996年4月9日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国家赔偿200万内蒙古 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5日,“赵志红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历经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开宣判“赵志红系列案件”。
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网-盘点呼格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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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
205962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