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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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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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1233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其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他人造成的,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工伤鉴定中心电话是多少工伤伤残鉴定中心各个地区不同电话也不同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员工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拨打12333直接询问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电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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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西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地址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柴达木路4号。
附近公交西宁工伤鉴定电话 :
1、小桥十字东 - 公交站 59米
途径公交车: 82路
2、小桥十字西 - 公交站 71米
途径公交车: 4路 70路 82路 107路
3、海西路口 - 公交站 168米
途径公交车: 18路
4、海西路中 - 公交站 196米
途径公交车: 18路
5、小桥 - 公交站 309米
途径公交车: 1路 6路 12路 13路 15路16路 34路 40路 70路 82路 101路107路 108路 304路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一、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 )其他;
二、鉴定项目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工伤复查鉴定;
(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
三、鉴定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鉴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
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
(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
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鉴定:
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
(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
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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