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第一条 征迁人是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征迁人是被征迁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新城(渭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空港新城管委会开展的征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空港新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需经渭城区政府和空港新城管委会批准。
第四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渭城区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由渭城区人民政府同空港新城管委会联合成立空港新城拆迁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征迁。
第六条 被征迁房屋的结构、分类和补偿价格详见附件。
第七条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由征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被征迁人不得拆卸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按补偿价款予以扣除。
第八条 征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60㎡住宅用房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予以安置。
第九条 商业用房按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10㎡标准计算,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商业用房安置协议。
第十条 对被征迁人实行集中统一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点位于所在街办(镇)区域内。
第十一条 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时除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迁时,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价格+800元/m2(营业用房补助费);家办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含不符合庄基地划拨条件,未批先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征迁公告发布前,为所在村组农业户籍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第十五条 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第十六条 特殊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
1、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需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镇)证明,可增加一个人的安置面积;
2、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镇)证明,可增加30㎡的安置面积;
3、祖遗院落及农转非院落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不享受过渡费);
4、户主为单职工家庭的被拆迁户,每户可增加30㎡的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以下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按人均60㎡进行安置,安置房均价为730元/㎡。
2、搬家费为每户3000元。
3、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不足3个人的过渡费按3人计算;超过24个月后,过渡费为300元/人•月计算。过渡时间从腾空交清被征迁房屋起算至安置房屋交房,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4、被征迁人的户数确定以政府批准的宅基地院落为计户单位,一证一户。宅基地手续不全的,由村、街办(镇)、渭城区国土分局提供相关证明,空港新城拆迁指挥部进行审核。
5、宅基地不论大小,每院补偿2万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土地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祖遗户及农转非院落每院补偿1万元,在征收该宗土地时,每院按0.1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
6、庄基地该批未批和已批未划的被拆迁户,出具村、街办(镇)和渭城区国土分局的证明经过拆迁指挥部认定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7、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在60㎡(含60㎡)以内的,每人给予4万元奖励。
8、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积按300元/㎡予以奖励。
9、在校中、小学学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每人一次性给予交通补助费1500元。
10、对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
11、一次性给予被征迁户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须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
(二)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安置面积部分,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价格+400元/㎡(补助费),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补偿价格予以补偿。搬家费为每户2000元。
第十八条 审批手续齐全且四至清晰的空置宅基地(有宅基地批复、有相关缴费票据、有院墙、四邻无争议),每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2012年6月以后划拨宅基地的还需要相关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交房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分两批次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对住房确实有困难的安置户,由本户提出申请购买部分面积的安置房,购买面积不能超过30㎡。20㎡以内部分,多层房屋按1800元/㎡计算,高层按2600元/㎡计算;20㎡以上部分,多层按2600元/㎡计算,高层按3680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订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同《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中不一致的,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上述方案补偿安置后,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补偿后,由空港新城管委会进行储备。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征地拆迁办公室。
西咸新区拆迁补偿标准1、项目名称
咸阳市泾阳县(西咸新区)第十三批次(泾河新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被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资金
(一)征收崇文镇坡底村集体土地364.7610亩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补偿金额1291.2539万元。(其中坡底村集体土地6.9465亩,补偿金额24.5905万元;一组土地63.6540亩,补偿金额225.3352万元;二组土地191.3235亩,补偿金额677.2852万元;三组土地8.9025亩,补偿金额31.5149万元;纽家组土地93.9345亩,补偿金额332.5281万元)
(二)征收崇文镇摆渡村小庙东组土地0.2655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金0.9399万元。(最终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为准)
3、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13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具体实施。
4、被征地农民安置形式货币安置(已含在人员安置补助费中)、用地单位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5、被征地四至范围内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的土地使用权人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形式向泾河新城管委会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提出。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咸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4月16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区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第六条市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未经国土资源、住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八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结构。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
2.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填充,瓦屋面。
(四)简易结构房屋:
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或未达到本条款已描述等次的其西咸新区能源办拆迁政策 他房屋。
第九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土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土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十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
第十三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四条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除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涉及的机器设备等迁移费不再重复补偿)。其办公、职工宿舍、仓库等用房征收时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收时,其补偿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一等、二等两个档次。
(一)一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板地面;
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包含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门窗: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木料或不锈钢窗套,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上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七条各等级装饰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1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
第十九条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二十条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的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过渡费。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3000元/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户。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时间原则上为30个月。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超出30个月过渡时间的,延期过渡费双倍计算。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单职工、选择货币安置的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无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安置
第二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且已按本条款享受过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认定);
(二)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
第三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或享受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子女年龄未满23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的继承人共可享受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四)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五)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房屋安置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前已亡故的;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且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安置价选择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安置房屋起步价为73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在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安置房屋交房时应具备住建部门确定的入住条件。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五条空置院落的确定及奖励:宅基地每院按0.25亩计算,被征收房屋现有建筑面积统一折算为2层,折算后院子的剩余部分即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积按照230元/平方米的予以补助。
人均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平方米的,在执行原有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每人4万元奖励。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有县区计生部门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单职工(本人为户主或其配偶的)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上款规定之奖励。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征收人应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此奖励按阶段进行。奖励金额由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九条在征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参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城市化进程水平较高的村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由接受委托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但按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救助、保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原定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咸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