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湖北武汉新洲一男子因盗伐65棵意杨,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法院还另判其在原地补种130棵苗木并保证存活。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的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我市首例“毁绿补种”刑事判决于8月14日生效。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盗采砂石、水资源污染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的犯罪行为,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机制,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规定,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的刑罚之外,还根据被告人损毁绿地林木以及非法捕猎、盗采等的数量,结合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程度等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判令被告人做出经济补偿,且在一定期限内以“毁绿补种”等形式,加倍栽种“悔过林”,并尽到养护责任,确保林木成活率等,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这种以判令侵权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生态垦复、修复形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充分展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足以给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同时也对世人起到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让案件判决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仅在于严厉的惩罚,更在于有效的教育和预防,对犯罪行为人以及整个社会都起到行为预测和规则引领的作用,让犯罪行为人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信仰法治,进而构建文明、法治的社会秩序。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犯罪行为人除了“认栽”之外,可能并不会真正地认罪悔过,那么刑罚应有的教育预防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同时被毁坏的绿水青山,如果就此废弃、不加修复,可能就会杂草丛生、荒山秃岭,满目疮痍,留下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遗症”,那么刑罚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司法在定分止争,化解个案矛盾纠纷的同时,其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造诚信、文明、法治的社会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是美丽中国画卷的重要内容,建设、呵护好绿水青山,有损害就必有修复,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作出的“毁绿补种”刑事判决,用法治手段促进生态保护修复,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罪犯,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可以说实现了执法办案与生态修复的综合效果,彰显了生态修复性司法保护的理念,打造了生态保护的司法样本,发挥了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的应有价值。这样的司法,也是生态的,环保的,可亲的,接上了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地气,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此判决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点赞也是情理中事。
来源:法制日报
退耕还林与保护耕地是否冲突呢?怎样才能有效保护耕地?退耕地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就是指撤出耕地发展趋势林果业产生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的土地。一直以来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大家国家为了更好地发展趋势农业生产,盲目跟风倡导开垦种田,发生盗伐林木开荒和斜坡地、沙漠化地耕种,进而使生态环境保护遭受受到破坏,导致明显的土壤侵蚀和沙尘伤害,而土壤侵蚀又立即造成洪涝灾害、旱灾、风沙等洪涝灾害高发,使广大群众的生产制造、生活安全遭受严重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出自于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到,颁布了退耕现行政策,将易导致土壤侵蚀的坡耕地和容易导致土地沙漠化的耕地,逐渐撤出耕种,还林或是还草,修复三北防护林植物群落。
国家基本农田维护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必须退耕、还牧、还湖的耕地,不理应划归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从这一点看,退耕地不太可能划为基本农田。通常被划归基本农田的,主要是下列几类状况,一是县级以上明确的粮、棉、油生产地内的耕地,明确为生产地的,一般有着生产制造优点;二是有优良的水利工程与环境保护设备的耕地,已经执行更新改造方案及其可以改建的中、低产田,换句话说水利工程标准优良,环境保护标准不错,可以更新改造为稳产高产田的土地,而退耕地显而易见达不了这一标准;三是蔬菜水果生产地,蔬菜水果生产制造需用的土壤层比农业生产规定更高一些,通常是含腐殖较多的土地,撤出地刚好更有甚者;四是农业科研、课堂教学实验田,这种土地规定标准相对性较高,也是退耕地所达不了的。
退耕地指的究竟是什么地呢?包括基本农田吗?我在这讲一下退耕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壤侵蚀比较严重和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漠化耕地。因为耕种不方便、土壤侵蚀比较严重、粮食生产低而不稳、沙尘伤害比较严重等缘故,不适合做为耕地,只需必备条件、农户自行,应将耕地撤出耕种,该类土地可做为宜林荒地荒山植树造林。并不是基本农田。大部分属于交通不方便,地理环境极端地域盲目跟风的扩张耕地总面积不留意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维护,盗伐林木毁草开荒,开展斜坡地,沙漠化地耕种,导致了明显的土壤侵蚀和沙尘伤害,洪涝灾害、旱灾、风沙等洪涝灾害不断产生,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产制造、日常生活。
退耕地是主要是土壤侵蚀比较严重和耕地荒漠化比较严重地域。例如山西省,陕西省和青海地区,山西和陕西水土地外流比较严重,保护生态环境观念欠缺和衔接开荒,青海地区主要是家畜的总产量超出了草坪的承载能力进而引起了草坪沙漠化比较严重。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库布齐沙漠,通过整治越来越绿绿匆匆忙忙了。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划分的,划定的企业是城镇和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生态资源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此,您想要知道这地是否永久性基本农田,向以上三个单位申请信息公布查看就可以。
林业法律法规(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盗伐林木生态修复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