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由单位按受伤前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另外工伤还涉及的赔偿内容如下: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待遇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5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9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个月计算.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2021年误工费标准交通事故误工费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的赔偿标准 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 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
患者误工费的具体计算要根据患者属于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分别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固定收入 ,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 ,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 ,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 ,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 ,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 ,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 ,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 ,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 ,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 ,也未明令禁止的 ,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 ,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 ,不予赔偿。
6、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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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厦门市2009年度工伤赔偿标准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厦门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厦门误工费赔偿标准 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79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社平工资为2695元/月)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76.79-43)×1.2×2695元/月=109276.86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79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社平工资为2695元/月)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76.79-48)×0.4×2695元/月=31035.62(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617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1、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79岁。
2、根据厦门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8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5元。
3、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