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13 无论什么类型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的事故都会让其中的受害者受到各方面的损失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尤其是在伤者进入医院治疗而需要负担住院费用的同时还可能因此而耽误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了工作以及相应的薪酬,所以对于加害者就必须承担起赔付误工费的责任。那么, 工伤 住院 误工费赔偿标准 是什么? 工伤住院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 伤残 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 工资 、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 赔偿金 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只要是伤者为了治疗而住院耽误工作后的这部分工资损失都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合理的赔偿,但是伤者不能够以此向责任方索要超出自己实际收入范围的误工费
工伤误工费标准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由单位按受伤前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另外工伤还涉及的赔偿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法律分析:劳动者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厦门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