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第二十二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厦门市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的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 辅助器具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建议你先带他去医院检查受伤恢复的情况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确定他是小伤,而且恢复的相当的好(有医院证明),一般很难上等级的。去劳动能力鉴定是他们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是没有强制要求而已,既然他们提出要鉴定,你就可以去申请,前面建议你先去看过恢复情况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了,我想你心里也有底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了。
至于上了等级赔偿问题 ,假设是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厦门市工伤一级赔偿案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不知道厦门的十级规定是几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是4个月,同时假设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人民币),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也就是说,你们职工1200元的月工资小于2200*60%,那就要按2200*60%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即2200元*60%*6月=7920元这个就是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元*4月=8800元 。
你们给他入了工伤保险了吗,没的话就全由你们赔,入了的话你们就是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我这里只说了劳动能力鉴定以后该赔偿的,在他治疗期间的费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