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2、索赔报告在索赔申请发出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的28日内报出。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后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于28日内给予答复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
1、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索赔资料的准备
1、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损失或损害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收集证据,获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种证据;起草索赔文件(索赔报告)。
2、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3、编写索赔文件(索赔报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额的计算依据要准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不可抗力窝工费是否可以索赔不可抗力导致的窝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建设方只承担工期索赔。建设方原因导致的,由建设方承担窝工、用工及工期索赔。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何计算建筑工程窝工费损失?停窝工损失费指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由建设单位负责。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窝工期间的停滞费和现场工人在停窝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
施工机械的停窝工损失费: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工人停窝工损失费:每工单价(25元)*停窝工总工日数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再以停窝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管理费;
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可按实结算。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下图右上角为工地上现场窝工照片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参考资料:《二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索赔中人工窝工费如何计算?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造成连续停电9小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停电损失的索赔,其中人工窝工费应该计算在内。
因为停窝工损失费,是指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或发包方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方负责。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
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以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乘以停滞台班量计算。其中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停窝工总工日数乘以每工日单价,再以停窝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管理费。其中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可按实结算。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后,只计取税金
扩展资料
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建设工程窝工的规定及索赔 ;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停窝工损失费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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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1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如何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工程反索赔如何进行
1、从合同条款上,限制或者否定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权利。例如某施工合同约定:除了工程变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另一个合同文本写道,甲方对地质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实际的地质状况与地质资料出入很大,需要更多的施工时间和费用投入,承包商仍然无权索赔。
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条款实在太多,不胜枚举。还有的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表面上承认工期可以顺延,但实际上确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是否定了工期索赔的权利。
2、否定存在索赔事件;
3、认为索赔无合同或法律依据;
4、认为索赔超过了索赔时效;
5、认为索赔证据不充分;
6、认为索赔要求不合理,如索赔金额是否过大,工期顺延是否过长等。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2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6、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
1、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
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害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再如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只能要求延长工期,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三、建筑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6、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7、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8、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原则
索赔处理的原则:
①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③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通过学习法律快车我的这篇文章,我们知道了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包括索赔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以及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