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2015年3月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一起长大的张某与相某相约周末去游泳。约定谁先横渡池塘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就奖励另一人1千元。不料,张某因冲动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随后,张某家属将相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相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赔偿相应处罚金14万元。相某不服便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相某表示对相某的死亡很难过,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诉请。最终法院对于相某的辩称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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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吗这个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是否与溺亡有因果关系。如果是自愿自发结伴结伴游泳者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参与者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参加游泳活动的人员来看,参与者之间均系平等自律的,而且各自应对其行为负责,其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他同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多少?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万万没想到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法官提醒,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发生四种情形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小胡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
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下楼,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未发现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发现小胡的尸体。
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三人承担责任。小胡父母认为,饮酒时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导致小胡受伤,小胡随后下楼逃奔,其余三人相继跟出。小胡从一楼大门跑出直奔农庄小院铁门,因铁门已锁未能打开,遂折返至隔壁楼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处。按照荣某、唐某、杨某的陈述是“小胡失踪了,没办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体在该“农庄”的池塘浮起。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杨某在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自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荣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杨某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胡自行承担60%的损失。判决3名被告共赔偿50.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25.49万元同伴溺水死亡要赔偿判决 ;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1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