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火灾处理程序如支队仍然认为你为直接责任人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会向你出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维持原火灾责任认定。如果是行政处罚,由原认定单位即消防大队向你做出处罚。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消防部门办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的刑事案件有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是由消防部门呈请公安局领导批准后立案,但是后续调查、移交检察院,仍然是消防部门进行。
火灾事故后,应该怎么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处理这样进行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① 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W号)立案侦查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涉嫌其他犯罪 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② 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 门调查处理。③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24h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 附下列材料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① 案件移送通知书;② 案件调查情况;③ 涉案物品清单;④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录像、 录音等资料;⑤ 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 一并移父。3)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 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 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 回案卷材料。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流程 :①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② 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④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