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一直以来,拆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说一直困扰着许多的被拆迁人,这也导致许多被拆迁人或是未被拆迁人的对拆迁产生了一种恐惧。
从实践征迁中来看,在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评估报告不合法时,许多被拆迁人往往会直接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但与此同时,征收方也不会闲着,会依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以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以村委会的自认进行判断。
不过,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多数被拆迁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内针对该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委托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
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我们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气愤,广大被拆迁人手里都有相应的救济权利,我们可针对违法拆迁行为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实践中,个别强拆并非是相关部门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组织实施,但有的村委会在庭审中自认强拆行为,甘愿背锅,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并声称,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 村委会与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村委会已经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xx旧村拆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的房屋,需要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服从拆迁,但是,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先生已将房屋腾空交出,更不能证明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也应当确定是否与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拒不腾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因强拆遭受损失,那么就与后续的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倘若相关部门没有证据来推翻事实,那么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并承担就强拆给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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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当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也是有条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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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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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诉讼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一般来说是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限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为相对人设置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限拆决定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已经产生,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具有独立的诉权,((2020)最高法行再248号)(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不必过于惊慌,我们还是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救济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起诉了,仍然被强拆还能再起诉吗行政强拆再审最近成功案例 ?
对于单独的“强拆”行为,行政相对人当然具有诉权,也可提出复议或诉讼。但是对作出“限拆决定”后实施的“强拆”,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争议。
实践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又强拆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了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在救济程序进行过程中,又发生了“强拆”,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对“强拆”行使救济权条件的成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同时具备了行使救济权的条件。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拆决定”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时点,违法实施了“强拆”这一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条中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
换言之,针对违建房屋的拆除,首先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强拆,导致当事人可以在对“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间,再次提起对“强拆”的复议、诉讼,产生行使救济权“冲突”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分别提起复议、诉讼,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分别立案并进行审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机关认为“限拆决定”是“强拆”的依据和前提,“强拆”是“限拆决定”的延续,“强拆”系对“限拆决定”的履行,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既然已经对“限拆决定”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单独对“强拆”寻求救济(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分析,根据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号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诉强拆行为是以上述通知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单纯以此为由受理和审查,并无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给再审申请人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再审申请人一并提起赔偿诉求,则本案即有审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说,此时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关系的认定,以及救济权行使的方式,就要综合评判案件事实才能得出了。重点在于分析“限拆决定”与“强拆”之间的联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强拆行为有无超过限拆决定范围,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的对象、面积等进行;
2、强拆行为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进行;
3、如果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对,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不法侵害,那么强拆行为是单独可诉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又遭到强拆,此时我们应当按照前文提及的审查标准,审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再针对其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们不清楚具体的处理流程,还是应当积极咨询律师,获得律师的帮助,由律师帮助制定权利救济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诉,以免浪费宝贵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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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属可以去探视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情,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及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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