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房屋被强拆后可以获得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的赔偿包括:
1、房屋价值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我们还是建议被征收人能够尽早搬离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因为不是什么法院都会支持的。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这里要强调一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自残等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这属于被害人自己致害。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与征地拆迁没有因果关系而不予赔偿。
强拆赔偿问题政府违法强拆需赔偿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的又一起经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强拆及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颇受诟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许水云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再审,对申请人许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了当庭宣判。最高法纠正了一审只按拆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判决,确认赔偿应按现在市场价格为基准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纠正了二审按征收拆迁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的判决,确认应通过强拆违法责任予以赔偿。该判决存在几个亮点,明确宣示了:违法强拆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权益。
负责审理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最高法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创新性综合适用,进行了全新、大胆的裁判,对行政强拆赔偿树立了标志性判决,为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众多纠纷提供了积极指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决精神,对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上诉人是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温泉镇政府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上诉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温泉镇政府的行政审批而得以建设的。上诉人对镇政府拆除行为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海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决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赔偿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损失、室内财物损失及青苗损失,并确定相应赔偿金数额。该案判决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针对政府机作出“兜圈子”、“打太极”乃至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可以限缩其行政争议判断权,甚至直接(强制)“帮助”政府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判决宣示了,对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不但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还可以针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诠释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具体内容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财物损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三)清晰地诠释了违法建设里面存放的机器设备、种植物等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此类财产独立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无论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其依旧拥有所有权,均应受法律保护。
从上诉人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毕缩启处了解到:围绕此案历经3次行政复议决定、3次一审和2次二审,本次判决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审。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海淀区政府在处理行政争议中,未正确行使判断权,三次“随意”作出复议决定,致使简单明晰的行政复议请求演变成多轮司法空转。因为区政府判断权的随意性,使得海淀区温泉镇镇长张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调解中,对上诉人提出各项赔偿均予以否决,包括被埋财物、被毁种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号判决充分地发挥了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代表了行政法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司法独立精神,对北京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积极促进意义。
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涵盖哪些方面?5月15日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通气会,介绍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了近年来征收拆迁案件的行政执法情况。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黄永维说。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法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黄永维说,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
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黄永维介绍说。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选取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1件涉及行政协议。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4件,判令给付行政管理相对人款项1件。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征收拆迁的多个环节或不同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介绍,典型案例中既有对安置人口标准的确认,体现了对婚嫁女及新生儿童合理需求的保护,也有对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行为的否定。既包括人民法院对个别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评价,也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还有的案例确立了强拆事实行为中被告的认定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规则。
黄永维表示,期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能够集中展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央广网
被违法强拆后的房屋还能合法评估吗?被拆了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难以再被评估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不过最高法明确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可参照与之相邻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赔偿
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法院判决中指出,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拆迁补偿,最高院有哪些新规定2018年1月30日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对于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法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创新性综合适用,有效的保障了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等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可能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权益的实现,有力的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
扩展资料
上海拆迁补偿政策私房补偿: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3、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4、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拆迁补偿
行政违法拆迁如何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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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最高院行政指导案例评析强拆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