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1、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二大队(电话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0371-67611567)。
地址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郑州市中原西路118号。
2、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六大队(电话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0371-69624622)。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王新街向南100米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金水东路129号。
3、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四大队(电话:0371-69623144)。
地址:郑州市经开区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4、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电话:0371-66329545)。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25号。
扩展资料
交警支队的业务范围:
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4、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5、指导、实施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前期处置。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郑州
谁知道郑州市交警支队的电话交警一大队 顺河路25号 66315555 交警二大队 中原西路118号 67611567 交警三大队 民工路119 66225300 交警四大队 南五里堡 66810111 交警五大队 丰庆路与海洋路 63550110 交警七大队 郑汴路 66512935 交警八大队 七里河 66898712 交警九大队 建设东路8号 66956110 交警高速大队 文化路73号 68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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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交警大队的电话河南省郑州市各交警大队地址和电话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
1、郑州交警上街大队:上街区许昌路38号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0371-68121000
2、郑州交警荥阳大队: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西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0371-64968760
3、郑州交警新密大队:新密市西大街西段;0371-69809000
4、郑州交警新郑大队:郑新路209号;0371-62696800
5、郑州交警登封大队: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0371-68535111
6、郑州交警九大队:二七区建设东路8号;0371-66956110
7、郑州交警六大队: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0371-65666606
8、郑州交警五大队:国基路与丰庆路北100米路西;0371-63550110
9、郑州交警四大队:紫荆山路与金城街交叉口向东150米;0371-69621340
10、郑州交警三大队:二七区铭功路116号(人民公园西门向南800米);0371-66225800
11、郑州交警二大队:郑州市中原中路118号;0371-67611567
12、郑州交警一大队: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5号;0371-66315555
扩展资料: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郑州市公安局领导,下设13个业务科室(所),直辖12个大队,同时负责7个远郊区县(市)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管理业务指导。
1985年后,随着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车管业务权限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管理,形成了路面交通和治安管理、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和违例处理、交通设施和停车场管理、交通法制及安全宣传教育等五个层次多方位的管理格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郑州市交警队
郑州市金水区交警支队电话郑州市交警支队:0371-66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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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打什么电话申诉?交通违章申诉无法用电话申诉。
申诉办法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
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你需要到违章拍摄地所在的交警违章处理科窗口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查证违章照片后郑州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电话 ,提交有关资料,然后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并上报进行再审核认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交通违章申诉方法:
1、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3、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扩展资料: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