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修高速公路占民房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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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离住宅距离太近怎样补偿法律分析:各地区补偿标准不同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国家规定居民住房距公路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的安全距离是:1.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2.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公路占房屋补偿标准规定为:
1、被占房屋价值的赔偿(具体的房屋价值有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确定)。
2、被占房屋土地的赔偿(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来参考)以及一些其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他的补偿。如果是国道,要求至少在15米以上。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同,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重置价、区位补偿价和安置补偿,不得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建议先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如果被拆迁方觉得赔偿不合理,就不应该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及时告知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修二级公路占房屋补偿【法律分析】
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与政府协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吉林公路占房赔偿标准 他设施的保护措施。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