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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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人寿等)、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因为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是按照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在财产保险中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计算公式为:
全损赔偿=(保险价值-残值)
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额-残值)
财产保全金额超出诉讼标的金额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怎么要求赔偿保险小编帮您解答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诉讼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财产做抵押担保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一旦查封错误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要申请人进行赔偿。另外,申请诉讼保全不允许超过诉讼标的金额,假如你起诉1百万,是不可能查封冻结对方1千万的资产的,超标的保全法院需承担违法责任。
财产保全超标的赔偿的问题一、当前财产保全工作存在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在保全工作方面存在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问题:
1、保全职能划分不统一。
目前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案件的职能划分较为混乱,立案庭(诉前保全)、审判法庭、执行局(执行中强制措施)都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这种多头负责的局面,不利于实施标准的统一,严重影响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了保全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2、保全条件审查不规范。
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没有毁损、丢失等危险,被申请人也无法将其所有的财产隐匿、转移或出卖、变卖的情况下,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靠自己的“职权”采取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了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导致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人为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财产审查不严格。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很多法院对于担保的审查流于形式,未要求申请人优先提供现金、实物等信用度高且易于变现的担保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担保、资信担保审查不严,对申请人提供权利证书担保的,未要求提交原件,导致一旦发生错案,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进而将矛盾引向了法院自身。
4、实施职责流转不明确。
保全措施既涉及到立案庭、审判法庭、执行局、上下级法院等不同单位部门,又涉及到初次保全、续封续冻、异议处理等多个环节。由于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不确定,导致职责的流转不明确,容易造成实施的混乱和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
5、采取保全措施不恰当。
有的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加贴封条,甚至还允许当事人使用,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不及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或者不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只简单罗列一个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当事人照常使用、出卖,从而导致有些保全财产灭失、流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财产保全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承办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拟保全的财产未作清点或者清点不全面、不仔细,甚至将并不存在或者并不确定的标的物进行所谓保全,使保全财产未能达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过于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对于被保全财产的指定保管疏于监督、检查,放任其流失、毁损甚至灭失。
6、解除财产保全不及时。
有的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且申请人最终败诉后没有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使被保全财产价值人为贬值、流失,损害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有的被执行人还将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作为规避异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挡箭牌,使异地法院的执行难度加大。
(二)协助义务人或案外人方面的问题
1、协助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产生抵触情绪,采取不配合、回避、甚至刁难的态度,增加了诉讼保全工作难度,影响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协助执行人甚至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使被保全人逃避保全。
2、协助义务人自立内部规定,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例如各大金融部门对于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账户存款的程序及标准不统一,有的还设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和环节,给法院保全带来不便。如有的金融部门要求法官在保全时必须出具三证(身份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有的金融部门则要求保全时必须有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这些内部规定,增加了保全的繁琐程度,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及磨擦,降低了办案效率。
3、协助义务人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时,在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时,往往会遇到诉前保全与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时限限制,受害人往往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15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此时直接提起诉讼并无问题。但如果受害人只是受伤,损害行为已经发生,但治疗尚未结束,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诉前保全和诉讼该如何衔接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终结治疗,无法确定诉讼标的额,很难提起诉讼,这就面临解除诉前保全的压力。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基于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事实,受理了起诉,但因为受害人正在治疗过程中,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审理下去,只能中止诉讼。
二、应对之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办事、依法行事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避法等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二)明确财产保全案件流转时的职责。
针对目前保全职能划分不统一的局面,建议确立财产保全案件主要由承办庭负责组织实施,并确立财产保全责任随案移交的原则。财产保全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流转时,对以下情况应予明确:一是二审法院收案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二是二审期间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二审法院应立即通知一审法院,并及时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移交一审法院;三是二审期间提出新的保全申请的,建议直接规定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确保财产保全与案件执行的一致性。
(三)健全财产保全案件相关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保障保全干警的人身安全制度。保全工作是法院最危险的工作之一,对保全干警的安危应当高度关注,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二是建立完善保全工作统计制度。目前保全工作量较多,但却没有计入案件统计,这不仅无法掌握准确数据,而且影响承办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保全通报制度。对于同一保全财产出现两个以上保全主体时,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查封或执行保全财产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其他拟保全的法院,避免因协调不到位而造成保全财产流失。
(四)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工作规程。
一是建议从法律层面尽快出台财产保全的立案审查标准,从便民角度制定财产保全相关指引,引导当事人规范申请财产保全。
二是统一担保财产的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担保财产的购置发票、权利证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必要时还要求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出具提供的担保财产无抵押、司法限制等其他权利瑕疵的书面保证。以机动车辆担保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供核对,车辆必须投保全险。由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难以控制,价值难以确定,建议限制以该类财产作为担保。
三是规范保全的操作程序。一是要及时固定证据。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要及时做好被保全财产权属情况的调查,查明财产权属有无变动、有无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情况,使被保全人无可乘之机。二是要强化法律释明。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时,要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言明不得与案外人串通虚假处置财产,说明利害关系,促使其正确对待法院的保全措施。三是要严格异议审查。可在必要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乃至案外人听证,把好异议审查关,责令案外人及被申请人明确陈述处置财产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对拒不陈述或陈述明显不合情理的,则以事实不清驳回异议申请。必要时,通过张贴公告向社会告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举报真相。
(五)加强与金融等部门协调沟通
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等协助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督促金融管理等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尽力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对异议不能成立、主观恶意明显的案外人,严重对抗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人、指定保管人,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的,应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财产保全金额大于起诉金额的规定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
【法律分析】
诉讼能够保全的标的限制是不能够超过本身的诉讼标的的一个额度的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保全错误的认定和赔偿标准法律分析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诉前保全后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如果官司打输了,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损失。这是因为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也要负赔偿责任应该在担保中扣除。
法律依据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是什么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的损失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超额保全部分法律赔偿标准 ;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