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解答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有追偿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的权利。保险公司基于法定赔偿义务而产生的追偿权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其追偿对象应当是实际侵权人,即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的前提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追偿权法律规定的内容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追偿权是多长时间交通事故追偿权的诉讼期间是三年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依照其规定。但是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是什么样子的?实践中,获得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的方式一般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的受害方(或者受害方代表)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救助,管理人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救助基金。在发放救助基金时,有些情况下,管理人会要求受害者本人或者家属以及肇事方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赔付 受害人赔偿 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后,关于返还救助基金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各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有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受害人和肇事者分担,有的判决全部由肇事者返还,还有的判决由受害者和肇事者 承担连带责任 。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是法院亟待解决的尴尬问题,同时,也为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潜在风险。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追偿权一、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连带责任人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连带责任追偿权如何行使
对于连带责任部分追偿权的行使,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向连带责任人进行部分追偿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乙是甲雇的司机,乙的收益来自于因给甲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甲的收益是依靠乙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
二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划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时,从责任人的岗位责任和选任、管理、监督、转委托等职权义务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宜的常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甲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乙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
三是根据其他情况确定。比如损失原本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追偿人应办理保险而未办理保险,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则由追偿人自行承担。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产生追偿问题。对一些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在实现诚信原则、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追偿权规定保险公司追偿权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 1、《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通事故中的追偿权 ;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 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