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离职日期没到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老板却让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你提前走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那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既然是老板决定的事情,可能还是可以考虑一下的。不过最好是在走之前要整理一下自己离职的交接是否完成,比如说是否形成一些书面的记录,尤其是有一些重要资料的,是否已经交接清楚,然后再来判断是否可以走。
其实有的时候老板让你提前走也是可以考虑的,站在老板的角度觉得你既然已经准备离职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了,那肯定对于工作中也不会全情的投入,反而有的时候可能没事干,还会影响周围其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他的同事给公司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只要你的工作不是十分重要,或者已经完成了相关的交接,再或者老板已经有人安排的话,他可能就让你提前走也省的眼不见心不烦吧。所以如果是在自己已经完成了离职交接,同时也已经谈妥了相关的,比如说一些社保啊,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等的情况下,那自己是可以走的,当然最好是能够获得老板的一些书面的签字或者同意的之类的证据是最好的了。
不过有的时候也要以小人之心来做一些防备,假设老板是故意给你挖个坑,看你不爽,然后故意这样口头跟你说一下让你走,那这种时候自己最好是让老板来签一个书面的协议吧。尤其是在自己工作交接没有完成,比如说自己保管的一些东西还没移交出去的时候,千万不要这样随便一走了之,总之在走之前一定是要拿好相关的工作交接记录,这样今后万一有什么问题自己也说得清楚。另外一点的话,我觉得在职场中其实还是要做好有始有终的,嗯,虽然老板提前让你走,那你也可以顺便感谢一下老板对自己的关照,把自己的工作兢兢业业的做好,尤其是最后的工作交接,也算是对自己职场的一个交代吧。
所以如果离职日期未到,老板提前让你走,那如果是在工作交接已经完成的前提下,那走应该是问题不大的,当然在走之前最好是让老板有一个书面的协议,或者至少能跟自己确认什么时候能够结算好工资啊,社保等交接的手续。
提了离职,还没到离职日期,但是公司提前赶我走这合法吗?员工提前30天申请辞职。公司可以让员工提前离职吗?答案是肯定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的。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一般劳动合同里都有规定。员工如果要离职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提前30天离职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违法。发布于2018年12月29日规定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30天的期限是指个人可以等待30天申请才能被批准,这样用人单位就有时间调整人事安排,但是最长等待时间是30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那么多时间,可以在收到辞职信后几天内批准辞职,甚至当场同意辞职。在出发日期之前把某人踢出去是违法的。提前一个月辞职,离职前要补偿员工一个月工资,让工人提前离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辞职了,早走无所谓,除非被劝退之类的。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他是陈某广州一家公司的员工。2016年6月24日,陈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离职申请表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24日。2016年7月8日,公司通知陈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认为陈某公司要求其提前离职,剥夺了其作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陈某计划于2016年7月24日离职,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陈某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法院没有支持陈某的上诉。提前一个月辞职,离职前要补偿员工一个月工资,让工人提前离职。公司应该向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已经包含了三天的工资。不亏。辞职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根据劳动者本人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向用人单位申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员工在辞职报告上面写了希望的离职日期。但是公司领导说让他提前走,这该怎么处理?算是辞退吗?不合法。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附加了一个“30天”的提前通知义务。在这个义务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义务。
法律上,权利义务有对应关系。前面说的两个义务分别对应两个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以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这个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法定的。
老板要求劳动者立马走人,实际上看上去是免去了劳动者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同时也意图免却支付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工资支付的义务。
义务的免除,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所以结论是,如果双方可以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的,这属于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不违法。劳动者说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我要今天就走,老板说好的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或者,老板说你今天就走吧,员工说好的。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30天的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工资支付义务就实打实的在那里。
如果哪位老板任性,直接在30天里把员工开了,这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肯定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了。
辞职报告上交了离职日期,公司要求提前走人公司要求你提前办理辞职手续走人是依法办事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合理的。理由如下:
1、你是在2015年9月28日在百度知道提出咨询问题。你自称”上个月交了辞职报告“就是8月1~31日才递交的辞职报告,满足向公司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30天次日就是8月31日~9月30日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你咋个不知道自己是啥年月日向公司递交的辞职报告明确离职日期公司却让提前走 ?
2、你在自己的辞职报告上写明10月15日正式离职是要求延期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公司有权利依法拒绝,做出处理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