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
地
区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
/
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
第三年龄段
/
140
第四年龄段
200
/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
第三年龄段
/
120
第四年龄段
170
/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相关法规问答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2、土地征用补偿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在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将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足额划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3、什么是被征用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4、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相继作出了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决定(苏政发[2003]31号和盐政发[2004]71号),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我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我市定11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土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由政府哪些部门分工负责?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与解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应由市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拨付、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经办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明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尝使用收益中,按照当年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提取每亩8000元的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帐户的支付?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二、房屋拆迁相关规定:
1、房屋拆迁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1)拆迁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4)由具有拆迁实施资质的单位实施签订协议;
(5)向拆迁人交房并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6)由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除旧房。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计算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补偿价。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路线价评估法,市场比较、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商业路线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临街状态系数×朝向系数] ×合法营业建筑面积。
(3)、我市营业用房的确定: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时点后一直作为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持续经营至今,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方可确认为营业用房。
1984年1月5日后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4、拆除公有住宅如何补偿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安置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付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起诉。拆迁人按规定已对补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限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年产值的测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前1年产值+前2年产值+前3年产值)÷3}
2,年产值={(产量×20%)×市场价格}+(产量×市场价格)
产量以当地政府年终统计为准,市场指导价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为准.
考虑因素: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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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拆迁安置费用包括哪些?一、企业拆迁安置会获得哪些补偿 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 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价值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 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 征收房屋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 拆迁补偿 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 6、职工安置费 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 的方式实现。 二、不同企业面临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案 1、经营房屋性质。有些企业是租赁办公用房,有的企业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而有的企业的厂房是违章搭建的,这样,不同的情况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和不同的法律方案选择。 2、 租赁合同 剩余期限。有的企业租赁合同十多年,有的企业租赁合同马上到期,有的企业租赁合同已经超期,这样,不容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案。 3、企业拆迁后无法弥补的损失。比如一些特别许可证、无形资产、人员解聘等等无法评估的损失。 4、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比如由于历史问题及当时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的无证建筑,厂房内员工的安置等问题,是参照有关法律相关规定给予解决的,必须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 发改委企业拆迁安置 费用包括土地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及职工安置费等。针对不同企业面临的不同情况,发改委有不同的处理方案。在企业拆迁安置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职工的安置问题,相关补偿款要发放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因拆迁而带来的社会矛盾。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发改委对土地补偿评级分类 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对于土地征收国家方面是有出台相关的政策,但是对于不同的地方来说不同的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所以土地征收的价格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国家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的问题大部分朋友相信已经不再纠结,在土地征收之前希望大家能够去相关部门了解清楚相关的情况,以免自己收到损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