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您好。这不是一定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的。
鉴定结论作为一项证据材料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要经过法庭质证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在质证期间对方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对此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项证据材料提交法庭。但是,对方当事人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的质证意见有可能使得法官对此鉴定结论并不予以采纳,在这种情形下,就有可能重新进行鉴定。
参考内容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向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经过质证吗?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事故,对于一些事故我们请求赔偿的话一般情况都是需要有 司法鉴定 的。因为司法鉴定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准确的得到我们所受到的伤害然后更准确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向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经过质证吗? 一、向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经过质证吗?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纳的 证据 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 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 公诉人 、 辩护人 、当事人、 代理 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二、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68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 律师 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向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经过质证吗 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的,是我们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对于司法鉴定最好就是让双方都知道,因为这样才会更好的进行在司法鉴定之后的程序。我们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是要更深一步的进行了解的。
在做伤残鉴定时,伤者应该怎样回答法医的问题才比较对自己有利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中文名
伤残鉴定
外文名
Disabled appraisal
隶属
法律、医疗
委托机构
交警队、派出所、法院等
含义
指伤残程度鉴定
快速
导航
工伤鉴定标准
交通伤残鉴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图片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术语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或脑部躯体多发重伤。
包括鉴定前双方必须质证达成一致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