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是2个部门。
南通市通州区伤残鉴定在哪做在南通市区只有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路63号)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南通市西寺路20号)两家。县级市也有一两家医院可以做鉴定(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受害人可以起诉至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或者在诉讼前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单方鉴定。
通州区伤残鉴定在哪儿电话号码多少在北京通州区,进行伤残鉴定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机构较多,需要根据事故性质来判定在哪里进行鉴定。一般为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一般在市政服务中心是否服务窗口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
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地址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永泰中路23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门)
地址:木樨地南里1号西门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大医学部有朋馆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顺义区空港科技创业园B区11号楼西3楼(工行空港科技园支行东侧)
盛唐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地址:工人体育场南路6
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101号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东区B座1201室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
地址:陶然亭路2号一瓶写字楼9D703室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辅路229号海泰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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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在几月?申报工伤是哪天都可以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
社保局接到申报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一般在15天内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最长不超过60天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会给出工伤认定结论。
也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或询问自己所在单位医务室。
工伤伤残鉴定在哪里做?【法律分析】:工伤伤残鉴定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的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南通通州区工伤认定在哪里 ,而一般为县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跟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6、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7、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