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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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通州区伤残鉴定在哪儿电话号码多少在北京通州区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较多,需要根据事故性质来判定在哪里进行鉴定。一般为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一般在市政服务中心是否服务窗口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
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永泰中路23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门)
地址:木樨地南里1号西门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大医学部有朋馆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顺义区空港科技创业园B区11号楼西3楼(工行空港科技园支行东侧)
盛唐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地址:工人体育场南路6
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101号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东区B座1201室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
地址:陶然亭路2号一瓶写字楼9D703室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辅路229号海泰大厦15层
北京工伤认定书电话号码是多少号?各区工伤保险科电话一览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
东城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67142756
西城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66201509
房山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9367027
通州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1537016
平谷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978877
昌平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742977
怀柔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9687183
顺义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9445735
延庆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101749
密云区工伤保险办联系电话:69044818
海淀区养老(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2071188
朝阳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822302
石景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8707585
门头沟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9842044
丰台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258228
大兴区工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69298217
北京工伤鉴定中心地址在哪里?北京朝阳区的工伤鉴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北京通州工伤鉴定中心 :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