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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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
一级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另眼矫正视力≤0.02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 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扩展资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只眼因工伤无光感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一眼有或无光感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另眼矫正视力≤0.02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工伤5级伤残赔偿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的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左眼工伤致残等级是五级,如何索赔上面大家说的都非常对。但是你这种情况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我不建议与企业脱离关系。因为一次性医疗和再就业补助金是离开企业时候赔偿的。你的伤情不同,你的伤情时单眼失明,在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我们鉴定的案例中有很多另外一只眼睛的视力也会迅速下降。(有个别没事的),如果另外一只眼再出现视力下降的问题,你的等级有可能会增加,赔偿的数额也会增加。千万要注意,你的伤不同于普通的骨折。
工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眼睛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案例 ,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眼视野40%(或半径25°)侧眼球摘除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眼矫正视力等于0.4眼视野80%(或半径50°)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6眼矫正视力等于0.5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