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时间是箭,去来迅疾,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我们又有了新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工作,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我们要好好计划今后的工作 方法 。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院 年度 工作计划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篇1
1、推进信息化建设情况。自4月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案件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在去年开通微博的基础上,开通法庭微信公众平台,当事人可与法官、法庭互动交流,了解法庭的动态,查询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等信息,同时提供诉讼指导与服务。我们在法庭内部张贴微信、微博二微码,当事人可直接扫描添加关注。
2、健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我们脱下制服、换上便装,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导诉讼、审判案件,调解纠纷。
3、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辖区项目刚一落地,我们便立即跟上服务。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把关经济合同、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建议,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辖区企业的健康、长足的发展。
4、深入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法庭与莒县长岭镇中心小学结对共建,深入学校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帮助学生们增长 法律知识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教育 孩子们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为学校校赠送 乒乓球 桌一台,资助贫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还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5、创新执行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将执行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微博直播,和网友及申请人一起见证执行法官的工作点滴,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便捷的特点,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贴吧发布被执行人信息,发动社会的力量查找被执行人。
存在的问题
1、由于案件继续增长,忙于办案,能真正静下来学习、思考的时间不多,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工作中无很好的亮点和特色,法庭的总体工作难上大的台阶。今年以来,我们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温馨寄语,效果不错。但进入4月份以来,由于人员减少,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时间不够,案件调撤率不是很高,上诉案件增多。同时忙于办案,在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有一定的欠缺。
2、执行案件多,时间、精力上达不到要求,执行流程及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力度及执行效果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
1、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应对 措施 ,发挥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释沟通,提高调撤率,降低上诉率。
2、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庭工作,鼓励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动脑,结合法庭的特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供司法服务上多下功夫,争取法庭工作多出亮点。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篇2
下半年,要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要从薄弱的环节着手,进一步提升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狠抓办案规范和办案质量,全面优质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坚持惩罚与保护并重。民商事审判工作要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行政审判要大力推行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注重矛盾的实际化解。执行工作要规范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完善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立案、信访工作要按照“畅通 渠道 、化解矛盾”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有效化解各种纠纷。
进一步加强审判质效管理。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制度、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审判 经验 交流制度、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以及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完善客观评价、动态监督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对业已实施的绩效考核、质量评查等举措进行认真 总结 ,适时完善、调整和提高。进一步深化案件“三评查”活动,完善案件庭审评分评查制度,提升法官案件庭审活动的程序化意识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完善裁判文书评查制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审管办要加强督办落实。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落实司法公开。
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以及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审判办公综合楼建设契机,加大硬件规划投入力度,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落实科技法庭建设规划,加强官方微博的使用,以视频、音频、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达到“审判流程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卷宗管理信息化、司法信息公开化”的目标。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渠道,加强民意沟通。积极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参观考察、旁听庭审和参与执行,加大力度推进法制宣传工作,实现法院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和互动,从而提升社会认同度和群众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特别重视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准确把握网络舆论规律,以网络的方法应对网络舆论,有问题早发现、有质疑早回应、有杂音早消化。
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
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促进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认真落实“四个必须”和“五项制度”,坚持院领导亲自接访、法官带案下访、信访案件定期约谈等做法,深入细致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真负责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进一步法院队伍建设。
广泛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全院干警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继续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保针对查摆的问题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继续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纪律作风巡查力度,扩大巡查范围。继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推进法院 文化 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凝聚“正能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同志们,下半年的审判执行、信访维稳等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形势严峻。面对每一个挑战,让我们发扬党的先进性,秉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牢记我院院训内涵,弘扬我院法院精神,团结一心,奋发进取,再创佳绩,努力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篇3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为更好的完成包村帮扶工作任务,帮助后岗村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提出发展建议,使后岗村村民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在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帮扶工作作如下安排和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帮扶责任。确立以专职审委会委员周文平为组长,郭世锟为组员的包村工作组开展20--年包村帮扶工作,明确包村工作责任。
2、注重帮扶实效,加强信息沟通。结合后岗村实际,以稳定增加经济收入为目标,帮助村里理清发展思路,建立改善生活条件、发展生产能力的长效机制,加强与村干部沟通,加强舆论宣传与信息反馈。
3、20--年将加大帮扶力度,争取资金支持。同时我院将争取继续帮助村里协调更多水利项目以解决村里的农业灌溉问题。
4、自筹6万元帮扶资金,引导村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提高村经济发展水平。
5、完善村级办公场所。20--年,我院将帮助后岗村充实村办公楼内的硬件设施,添置部分办公桌椅、器材等物品以完善会议室、图书室的布置。
6、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结合我院实际,院团委、工青妇、涂埠法庭将在后岗村开展法律宣传、巡回援助等工作,积极开展送法下乡、便民诉讼等活动。在20--年度,力争开展1-2次送法下乡活动,形式采取发放普法宣传册、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以及选择合适案件将巡回法庭开至田间地头,进一步增强当地老百姓的法律意识。
5、针对不同节日,组织好慰问活动。继续定期走访慰问困难村民及老党员,给他们送上温暖,让包村帮扶活动温暖民心。
6、包村帮扶工作组继续坚持每周下点一至两次,单位领导每月到点调研指导一次以上,要在下乡的同时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了解百姓的需求。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篇4
--年,我院将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突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线;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努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积极提升法院自身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改革创新的能力,持续协调发展的能力,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将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服务大局,全面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今年,我院将继续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1、严惩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的经常性、长期性,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确保我县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二是在刑事审判中,注重调查研究,对多发性犯罪要及时总结、分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可行性的预防措施。三是加大人性化执法的力度,对青少年犯罪要坚持惩教结合的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注重感化和挽救工作,注重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
2、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妥善处理各种民商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审理好“三农”案件,加强对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四是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对涉及拖欠工程款、民工劳动报酬、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及时的保护,用法律手段平衡矛盾利益冲突。
3、稳妥处理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要在行政执法诉前服务上进一步加大力度。
4、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落实执行机构改革,做到分工负责,协调工作,促进执行。二是进一步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权制衡,强化监督。三是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四是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思路,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5、完善信访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继续实行院长接待制度,努力改善接访条件。同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妥善处理群众的上访问题。
6、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使人大监督工作更直接,坚持经常汇报制度,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及时做好人在代表意见和建议的督办和答复工作。
二、继续深化法院改革,提高司法管理水平
1、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争取大幅度缩短办案周期,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便利群众诉讼的优势,多方开拓案源,争取多收案、多办案,快办案。
2、财务制度改革。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现部门负责人的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达到收入有积极性,支出有合理性,以改善法院经费紧张的现状。
3、案件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改革。案件评查工作由过去的阶段性改为日常性工作,案件审结后办案人及时形成卷宗交监察室评查,全面评查后方能归档。同时,落实评查工作人员职责,评查人不负责任,对有明显的失误和问题不予提出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原案件责任人和评查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年年,我院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素质全面的法官队伍。
1、抓好司法能力建设,增强法官“七种”能力。一是要增强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能力;二是要增强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掌握应用信息化的能力;三是要增强驾驭庭审、查明案情、明辩是非的能力;四是要增强公正高效依法调解、判决案件,止纷息争,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能力;五是增强辩法析理,讲求质量,制作法律文书能力;六是增强文明司法,安全司法,预防矛盾激化,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七是增强艰苦奋斗,以俭养廉,拒腐防变能力;从而努力做一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查找与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把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和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等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要把这次教育活动和工作作风整顿结合起来,要从思想上纠正各种问题和不良作风,在全院形成一种树正气,压歪风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把这次教育活动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真正做到思想观念上“司法亲民”、工作措施上“司法便民”、实际效果上“司法利民”。要深入开展向蒋庆、宋鱼水、李增亮学习,推动广大法官干警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思想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篇5
--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在商事审判工作中自觉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新进展,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年审判工作概况
截止12月6日,民二庭新收案件305件(其中新收296件,旧存9件),审结255件,结案率为83.6%,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61件,调撤率达63.14%;上诉16件,上诉率为6.27%,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经评查,无一件超审限,无一件属不合格案件。
二、工作亮点及特色。
(一)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服务企业
我庭在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服务大局工作,通过创新机制、强化调解、延伸服务等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调节的杠杆作用,通过上法制课程、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形式,使得企业代表们对我庭主动、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由衷赞叹。我庭法官坚持“问需于企”,在工作中不断坚持三项服务。
1、能动服务——对企业立项、建设、生产中涉及的法律事务,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互动联系,送法下企业,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指导;对项目建设、生产中的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竭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和谐服务——加大对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力促案结事了;对暂时无力履行债务的企业“放水养鱼”,多用和解方式,促成债权人给债务企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其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例如我庭立案受理了多个箱包产业基地私营业主之间的 买卖合同 纠纷案,虽然标的额都是十万以下,但双方都是小企业,工厂都正处于一个资金短缺的瓶颈时期。因为不能及时还钱问题,双方矛盾非常激烈。我庭在了解案情之后,及时了解、掌握双方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空间,并先后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通过我庭的多方努力,原、被告同意都采取了多次、分期付款的方式了结纠纷。之后,我庭根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进行跟访,促使被告按协议履行。对我庭的办案态度,原、被告是赞不绝口,说承办法官多方考量,不仅保证了对方有喘口气的机会,也让原告有信心能收到货款。
3、延伸服务——落实法官走访联系企业制度,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法制讲座等活动,近日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反复调研、协调,联合制发了《关于促进县城经济发展、加强园区企业联系的意见》,这些举措均提高了企业经管人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我庭除在审理具体案件之余,还积极走访县内企业,例如针对物业 服务合同 纠纷案件,审案之余,我庭对案件进行分析,对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合同签订等方面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建议,并就涉物业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职员进行交流。同时对有典型的经济案例进行庭审观摩,邀请企业代表、工商联领导,开展法制讲座和座谈,该举措获得企业界的好评,提高了辖区内各类经济主体依法经营能力。
(二)坚持依法办案,保障诉讼权益
依法规范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首先是认真执行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开庭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方便行使。其次是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审判中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履行释明义务的关系,确保裁判公正。再次,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努力提高审判效率,案件平均审限、均衡结案比例稳步向好。此外,我们在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阅卷、交换证据和申请退费等方面,细致勤勉,为当事人多想,尽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宁愿麻烦自己,也要给当事人以便利。
(三)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障权益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讼争矛盾,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庭始终致力的工作目标。有的商事案件涉外导致因送达、管辖异议、鉴定以及案情本身较为复杂等原因,审理周期一般较长。为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我庭对过去几年的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影响审限的各种因素。因此,案件从立案庭移送到我庭后,我庭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表、推行繁简分流、强化简案快审、及时提醒当事人是否委托鉴定、加强诉讼指导等一系列措施,同时狠抓案件审理中送达、证据交换、鉴定、开庭、文书制作等节点,从而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在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注重综合运用各项措施,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1、依法运用财产保全制度。我庭积极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则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今年7月份,我庭受理了--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了解到企业面临现实困难,我庭积极指导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立即依照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银行开户线索。在获取被告开户信息后,办案干警在 7月17日 ,冒着福建境内肆虐的强台风“苏力”的风险,赶往龙岩办案,于当天查询被告银行账户13个,当场冻结现金存款82万元。随后,承办干警积极做被告企业工作,终于促使被告于23日到法院协商处理,经过一整天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近200万元。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18天就为当事人追回了二百万元的货款,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我庭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案作风表示由衷的赞叹。
2、视情况在调解案件中增加惩罚条款。我庭案件调撤率比较高,但是商事案件调解一般都是原告做出了适当的让步。因此,我庭在调解中重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我庭受理的 委托合同 纠纷和融资 租赁合同 纠纷基本上是运输服务公司与司机发生纠纷。鉴于运输服务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让步比较大,而以往有不少司机不及时按照调解协议还款,我庭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调解条款中增加惩罚条款,即如果没有按照双方调解约定的时间、金额归还欠款,则被告不仅应按照实际欠款偿还还要承当相应的利息,以惩罚性条款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义务。
(五)积极开展调解,努力实现双赢
全庭同志贯彻“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案件从立案庭分流到我庭开始,承办法官对案件有了大致了解之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采取速调方式,即通过诉讼成本对比、过错分析、抓住重点、感情投入、综合平衡、案例调解等手段进行调解。对这类案件,在当事人来法院领开庭传票等材料时就开始做调解工作,不仅能让群众对于诉讼有个正确的认知,而且明显起到了缓和矛盾的作用,有利于端正双方当事人庭审态度。
这一年来,我庭也积极配合院内各项工作,包括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市 篮球 比赛等活动,在各项活动中我庭干警表现均佳,但由于今年我庭连续流失3名书记员、一名干警休产假,队伍缺乏稳定性,使得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 规章制度 需要进一步抓好落实,调解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也需要下更大的力气,争取更好的成效。我们将在来年继续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进,争取有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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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
1、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修改的民诉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3、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修改的民诉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新修改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新修改的民诉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
5、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6、增加对恶意诉讼惩罚措施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为此,新修改的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7、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8、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新民诉法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类“固定”约定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 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例如:在石家庄居住的一个老人向邻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不能在借条上约定争议由石家庄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管辖,那样就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两个邻居也不能约定与借款没有任何联系的北京法院管辖。但如果老人的儿子还向邻居提供了连带还款保证,儿子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则北京市朝阳区就成为了与借款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1 逼供获得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草案摘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解读】
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此次修改的亮点,就是在原来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上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进行强迫。如果逼出来的言词证据,就一律要排除。
这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来讲是个进步;对公安机关办案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也是动力,督促他们更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一些错案发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后来反思为何会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刑讯逼供,使用非法言词证据。
徐显明(山东大学校长、法学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证明其自己有罪,这条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不能自证其罪,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让被告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有罪。这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2 证人强制出庭直系亲属除外
【草案摘录】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读】
胡康生:刑事案件现在比较突出的就是证人出庭的问题。一些案件证人不出庭,直接宣读证人证言。但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能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辩护,法院认为必要的证人,就得出庭。
同时,一些鉴定结论对案情的判决也很重要。举例说,官员在贪污受贿时涉及一张名人字画,如果最后决定犯罪不犯罪,罪轻罪重,关键在这个字画值多少钱。那么鉴定环节就很重要。对鉴定意见不一致,也可要求鉴定人出庭。
另外,为了尊重中国国情,规定被告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要求强制出庭作证。
此次草案首次确立了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现在一些人为什么不敢作证?就是怕打击报复。包括经济纠纷、民间纠纷等,有些人都不敢作证,更别提刑事案件了。因此,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3 贪官外逃财产没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别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
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4 怀孕妇女可监视居住
【草案摘录】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读】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5 发回重审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录】
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
陈卫东:在此前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二审频繁发回重审,使案件久拖不决,而且有二审法院以此来推脱责任、回避矛盾的情况。
对于已经发回重审后又再次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此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有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所以案件仍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程序法这些弹性较大的标准发回重审,此时案件将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案件永远无法结束,是出现“循环审判”的诉讼怪圈,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是主要原因之一。
“上诉不加刑”是二审的一项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机关的起诉,也是派生于二审程序。因此对于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判决不应加刑。
6 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
【草案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读】
胡康生:死刑复核程序备受关注。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应该慎之又慎,因为错了就无法挽回。
按照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须最高法核准,那么,最高法核准要不要监督?此次规定,最高法核准死刑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如果辩护律师在有证据时提出还有疑问,还可以提。
徐显明(山东大学校长):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有利于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刘昊(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7 因贿赂被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
【草案摘录】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解读】
胡康生:有的贪污受贿的官员或有钱的老板判刑后,进去没多少时间又出来了,甚至威胁举报的人。有的判了死缓,十多年就出来了;有的判了15年,还不到1年就保外就医了。对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老百姓反映很强烈。
此次对监外执行有了严格规定。如果一旦发现行贿、拉关系等手段出来的,马上就要收监,且在外面的时间不算,重新计算刑期。同时,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要加强监督,避免花钱减刑。
徐显明:监外执行有时候已经成为某些人的特权,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意见很大,这次是做了一系列完善。包括监外执行的时间、取保候审、监外就医等不能计算刑期,这些修改,有利于规范执法,防止犯罪利用这些制度逃避刑罚。
8 技侦所得材料可直接作为证据
【草案摘录】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现在每年的刑事发案立案数500万件左右,大概五六年前还是二三百万、三四百万,这几年急剧增加。我们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们的破案率72%-73%,现在的破案率是45%-50%。我们打击犯罪侦查破案的能力受到严重的挑战。社会上的犯罪有组织性、流动性、反侦查性越来越强,如果不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社会的安全、人民的安危就处在很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必须提高侦查破案能力。“怎么提高?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术侦查,包括秘密侦查。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草案规定过于笼统,应该把使用技术手段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过去多年我们内部一直有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与此相伴随一直有如何审批、如何控制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把这样的规定经过梳理和斟酌以后写到刑诉法条文中。
9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和解”
【草案摘录】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为了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草案摘录】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如何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第一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强化监督意识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高举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注重监督效果。组织开展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检查,全面梳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
第二,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矿难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申诉,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对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坚持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入手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该宽不宽、当严不严、宽严失当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解决制约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健全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抗诉等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得以正确有效发挥。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增强检察人员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第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针对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量刑、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统一思想认识,提出解决措施,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进一步协调解决调卷难等问题,保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如何做好刑事审判规范化量刑工作为了规范量刑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实现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刑事审判量刑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及规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鹤岗是工农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参加市中院组织的标准化量刑业务培训,并采取刑事审判人员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使刑事审判人员正确领会和熟练掌握规范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步骤、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适应了量刑规范化庭审程序,统一了做法,改进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将量刑纳入案件的庭审程序
在庭审调查时,审判人员不仅组织控辩双方开展定罪事实的调查,而且还要组织对量刑事实的调查,有效地推动了对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举证及质证工作。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既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还要告知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案动机、手段、法(酌)定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等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依据,提出量刑建议或意见。通过量刑辩论,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参与,同时也使被告人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被告人自己也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体现,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了量刑的司法公信力及当事人对量刑结果的认同感。
二、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评议程序
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改变以往由法官凭经验在法定刑期内综合估量的量刑的方式,实行规范化量刑。合议庭成员将根据案件的定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案件的量刑起点,同时根据犯罪的数额、次数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再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酌)定从(减)轻及从重情节等量刑情节,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增减刑期,实现了对被告人判处刑期的量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规范。
三、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审核程序
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较以往增加了对被告人刑期的量化明细。合议庭评议后,将对被告人量刑的整个量化过程均写入案件审理报告,让案件审核把关人员明了对被告人确定的基准刑及被告人所具有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以及相对应的增、减刑期的比例、期限,便于对量刑实行有效的审核和监督,保障了量刑的统一。
鹤岗工农法院启动规范化量刑程序后,共审理案件67件。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32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5件。被告人对法院量刑不服提出上诉的只有4件,上诉率为5.97%,较去年同期上诉率8.86%降低了近3个百分点,且4件上诉案件均未出现更审改判,与去年同期更审改判率为1.39%相比,收到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通过推行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我院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量刑程序和法官裁量权,增加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解决了同罪刑罚失衡的问题,保障了量刑公正的目的,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上诉率、更审改判率明显下降,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比较行政审判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不应当成为一个理论问题
法律依据不同
管辖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案件不同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都不会遇到这样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