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土地立案调查 指土地监察主体通过检查察看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发现有必要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按照一定的程序立案调查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确定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明土地违法事实,以便作出行政制裁的过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七条 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八条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哪几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被依法立案处罚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扩展资料:
案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5起土地违法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5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5起土地违法案件包括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修建道路违法占地案,涿鹿县京西北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项目违规流转案,香河国运农业有限公司朗德鹅养殖项目违法占地案,鸡泽县曹庄乡政府违法用地案,平乡县丰州镇政府非法征地案。
据介绍,自2014年6月起,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原乡村道路基础上新占土地167亩修建道路。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于2014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并将这一案件移交、移送纪委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目前,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全额缴纳罚款,对修建的道路进行拆除,并将所占167亩土地复耕,峰峰矿区纪委监察局对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二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司法机关已对涉嫌破坏耕地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5起土地违法案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一般程序是什么?(1)受理。受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其管辖权限接受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材料或举报并加以审查的过程。受理的材料来源于信访、举报、媒体披露、领导交办、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发现等方面。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然后进行初步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
①符合立案条件的,实施立案查处。
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举报人。
③不属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④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2)立案。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行政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依法决定列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行为。立案是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正式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土地违法事实,并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最关键的必经程序。一是做好调查准备工作。案件立案后,应指派不少于二人的办案工作组,认真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是广泛收集证据。三是写好调查报告。
(4)处理。处理是指对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报告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对案件作出具体处理的过程。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时,要着重对调查报告中提供的土地违法事实、证据及其具体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并区别不同情况,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具体的决定性意见。
(5)听证。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程序是:
①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违法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举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④听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本部门非本案调查取证人员主持,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
⑥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对案件调查取证人员提出的土地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案件调查取证人员与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事项、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等问题进行辩论,其顺序是:a.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代理人发言;b.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d.双方互相辩论。
⑧听证会辩论终结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征询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最后的意见,由其作最后的陈述,第三人也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⑨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要记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案由;主持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主持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等;案件承办人员查明的土地违法主要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土地违法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结果;本案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意见及证据等。听证笔录应当交土地违法本案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会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一般程序图(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法规,对调查取证终结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所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
经过告知和组织听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案件作进一步审查,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确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执行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活动。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一是收集处理结果,二是提出结案报告,三是立卷,四是归档。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律立案标准下列情形应当立案:(一)未经批准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非立案查处是什么意思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