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因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他情形。望采纳
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同意你们 的意见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伤死亡,劳务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得新冠肺炎死亡先申请工伤认定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认定为工伤后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工资标准、治疗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伤者可争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等多项款项,工伤赔偿项目很多。
法律分析
劳务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的二十倍,除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了这个赔偿,家属还可以拿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劳务工和劳动关系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发生事故后,要申请工伤,被认定是工伤的,可以拿到来自用人单位的赔偿。员工和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则员工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国外打工死亡怎么投属?国外打工死亡了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你可以找当地的领事馆,一般都有中国在外的领事国外打工死亡了,你可以找当地的领事馆,一般都有中国在外的领事馆找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他们帮你投国外打工死亡了,你可以找当地的领事馆,一般都有中国在外的领事馆找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他们帮你投诉,帮你要赔偿金
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同意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死亡能算工伤吗在国外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的就是工伤(亡)。。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外务工死亡认定 ,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