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5月20日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等。
这次公开通报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的31起案件,涉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主要是工厂厂房、交易市场、停车场、挖湖造景、盗采黑土等非农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总体上看,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这些案件查处的共性是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有的项目一动土即被制止和查处,该复耕的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基本消除,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问责。向社会公开通报31起案件查处情况,可以切实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到“零容忍”。
崔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开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首先,提醒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打消侥幸心理,耕地红线不得触碰,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触犯刑律,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还折兵。
其次,提醒地方党委政府必须时刻绷紧耕地保护的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严格执法,落实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案件会审、报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履职尽责,不等不靠,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中,一旦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推动追责问责及整改落实,形成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守护耕地红线的合力。
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情况:
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余某违法占地建设砂土厂案。2018年年底,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土地22.51亩(耕地22.16亩)堆放砂石料、建设砂土厂。2019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二、天津市西青区高某违法占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装箱案。2020年5月,西青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耕地8.25亩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装箱。同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同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抚宁区田各庄管区邴各庄村永久基本农田13.4亩建设临时停车场。同月,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四、山西省大同市韩某违法占地建设收储粮场案。2018年7月,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民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沙泉东堡村5.36亩(耕地4.83亩)建设收储粮场。同年9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种条件。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五、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2018年5月,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耕地32.36亩建设旅游蒙古包及附属设施。2019年1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罚款12.946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已移交达茂旗财政局。希拉穆仁镇党委给予1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六、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2019年4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崔家屯村、三面船镇马家沟村耕地25.31亩建设仙侠镇项目。同年11月,法库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库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七、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吉林省榆树市土地建设搅拌站案。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山村永久基本农田55.83亩建设高速公路搅拌站。同年9月,榆树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搅拌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9451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八、黑龙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案。2021年1月,五常市五常镇莲花村村民马某、吉林省梨树县个体经营户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为名盗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耕地143.15亩(永久基本农田90.07亩)。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现场核查并制止采挖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3月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底,公安机关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判。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该案中履职不力的1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周某违法占地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案。2018年4月,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土地16.93 亩(永久基本农田11.82亩)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2019年1月,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对土地进行了复垦。
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生产厂区案。2014至2019年,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大里村集体土地25.16亩(耕地19.27亩)建设生产厂区。2020年10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9.8547万元。同年12月,涉案地块没收、拆除整改到位,罚款收缴到位。赣榆区纪委监委及城西镇党委给予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2019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李某、郑某等人违法占用土地19.14亩(耕地15.46亩)填埋建筑垃圾,造成耕地严重毁坏。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徽省蚌埠市单某违法占地堆放煤矸石案。2019年2月,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蚌埠市固镇县胡沟镇魏庄村集体土地17.33亩(永久基本农田11.34亩)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单某对11.34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垦。2019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单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2018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土地34.6亩(耕地29.17亩)挖湖造景。漳州市华安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十四、江西省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5月,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丰城市上塘镇田西村土地203.18亩(耕地188.99亩)进行平整,准备建设工业项目。2020年3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1.8052万元,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年4月,该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2020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土地700亩(耕地51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建设东平县朝阳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同时非法采石、破坏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720.5202万元,罚款520.25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公司已对涉案地块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并缴纳罚款。泰安市纪委监委、东平县纪委监委给予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六、河南省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案。2019年10月,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伊川县平等乡永久基本农田87亩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2020年7月,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非农设施,并处罚款474.8249万元。目前,非农设施已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土地已退还。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纪委监委给予1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案。2020年11月,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4.08亩(永久基本农田3.92亩)建设玻纤厂。同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15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复耕退还,罚款已缴纳。
十八、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破坏农用地案。2018年,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12.8亩(永久基本农田12.62亩)建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2019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十九、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员岗村土地24.3亩(耕地24亩)建设停车场。2020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3727万元。同年12月,当事人拆除地上建筑物、硬化地面,复耕并退还土地,全额缴交罚款。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贮木场案。2020年8月,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华林场上屯分场土地161.5亩(永久基本农田160.78亩)建西华林场贮木场。2021年3月,崇左市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复绿。4月,涉案土地复耕复绿到位。
二十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孙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私家庄园案。2017年,孙某、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耕地11.15亩建设私家庄园。2019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十二、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堆场案。2019年1月,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回龙村4组土地42.66亩(耕地33.5亩)堆放碎石。2020年5月,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复耕到位。
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7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7组集体土地10.63亩(耕地7.6亩)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2020年10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72万元。同年11月,当事人退还土地,全额缴纳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复耕到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已没收并移交江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贵州省凯里市某生态农庄违法占地案。2018年8月,凯里市某生态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凯里市舟溪镇舟南村土地15.39亩(永久基本农田12.5亩)建设2个游泳池、10栋建筑物并硬化地面。2019年4月,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垦。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周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8年9月,周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大路新寨组、大水平社区新民组耕地63.73亩建设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等。2019年4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耕涉案地块。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3名当事人判处缓刑、罚金20万元。
二十六、陕西省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案。2020年6月,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办岳北村七组耕地75.3亩建厂房,建设围墙,开挖基坑。同年11月,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9.0667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缴纳罚款,自行拆除围墙,回填基坑,涉案地块复耕到位。眉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十七、甘肃省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11月,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集体土地29.01亩(耕地27.94亩)建设商贸城项目。2019年4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982万元。同年8月,当事人缴纳罚款,9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决定。2名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二十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某破坏耕地案。2018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毛二村永久基本农田13.11亩修建鱼塘。同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回填鱼塘。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鑫村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市场案。2018年7月,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23.12亩建设金山西瓜批发市场。2019年4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2491万元。同年8月,村委会缴纳了罚款,没收建筑物移交至贺兰县财政局。相关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三十、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景观项目案。2020年10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土地825.36亩(耕地497.42亩)建设庭州湾景观项目。同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75.1214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没收,罚款已缴纳。
三十一、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4月,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团4连耕地50.6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19年7月,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厂房、地面硬化等设施,并处罚款7.59万元。2020年10月,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土地已复垦,罚款已缴纳。同年12月,兵团第四师纪委监委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工作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流转基本农田建森林公园可以吗?农用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的农业用途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改成公园绿化用地是违法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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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一村民举报称:我被村主任儿子强行扣留近6小时 被胁迫签下不明内容文书事发至今4个多月警方未处理 今年3月6日晚8点多,临高县博厚镇美所村委会洋孝村58岁的村民罗其瑞在博厚农贸市场门口一家茶店内喝茶,众目睽睽之下,美所村委会主任王智青的儿子王信德带着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冲进茶店,将身材瘦小的罗其瑞像拎小鸡般带出茶店,强行塞进一辆小面包车里,直接带回其家里。罗其瑞称,他被王信德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6个小时,并且在对方的威胁之下,在一份不明内容的文书上签了名。 从事发、报案至今已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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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大伯因车祸丧生,作为财产继承人的侄子刘某,因收回大伯此前租赁给他人的1.8亩土地心切,对租赁人的养猪圈采取打砸手段,给租赁人造成财产损失。 刘某是临沭县临沭街道农民。2010年11月,他为了筹建养猪场,跟本村村民高志铎老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租赁了高老汉的一亩八分土地。合同租期为19年,到期时间为2029年11月,10260元的租金一次性付给高老汉。此后,刘某便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起养猪场。 2015年4月,高志铎老汉不幸因车祸去世,因老汉没有直系子女,后事都是侄子高某给料 (2015-07-11)
【问】 海西中院:土地租赁对薄公堂 法官化解矛盾症结
【答】
海西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办案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获悉:双方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土地确已无法继续耕种,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本案原告因没有足以佐证的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前状况及损失情况。针对案件诸多因素考虑,如能协商解决该案,更利于双方化解矛盾及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办案法官采取积极主动向双方分析各自诉辩利弊及薄弱环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场地清理费6000元,押金2000元原告不再退还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有限 (2015-06-28)
【问】 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谋利郑州通报5起非法占地案
【答】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郑州市对5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一批违法用地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1.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郑市孟庄镇基本农田11.77亩扩建搅拌站,造成占用的耕地遭到破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相关规定。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贾某某非法占地案 荥阳市广武镇村民贾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2015-06-26)
【问】 杜成毅王益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刑拘
【答】
6月17日,记者获悉,骡坪镇清泉街居民杜成毅、王益林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2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下半年,杜成毅、王益林以房屋成危房为由,申请拆屋重建。在不出一分钱又能获得房子的利益驱动下,以牟利为目的,2人于2012年12月24日与开发商合伙共同建房。没有任何批准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13年3月13日,动工拆房搞场平。2013年3月26日,2人取得县建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时至今日仍没获得国土 (2015-06-19)
【问】 射洪县金家镇依法化解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答】
今年以来,金家镇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在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法治学习活动,要求镇村干部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学,并做到学以致用,推动依法行政,日前,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今年是集镇居民任某租赁老鹤村六社集体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的第五个年头,土地租赁合同本应在2016年5月20日才到期,但任某以亏本为由,单方面终止了租赁协议,并且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土地还耕,引起了该社群众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接收土地进行耕种,还意欲集体上访。 此事引起了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5月31日组织综治办 (2015-06-19)
【问】 村主任擅自出租集体土地 村民打两年官司终胜诉
【答】
“以前村里遇到问题总想着上访维权,但现在通过打官司拿回了土地,我们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效。”大亚湾澳头大涌村村民代表李某标如是说。 11年前,大涌村委会原村主任李某生签合同将561亩土地租给大亚湾富上佳公司,租期为50年。2013年村委换届后,村民们认为该合同未经集体讨论,应属无效。于是,村民将大涌村委会、大亚湾富上佳公司告上法庭。打了两年多官司,本月初村民终于拿到判决书,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村民胜诉。 土地被租50年,村民称不知情 大涌村村委会是一个没有村 (2015-06-19)
【问】 两人共同租赁土地却没合作成 出租利润闹纠纷
【答】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2001年9月,江建与冯彬(均为化名)计划在梁才办事处某村东部搞养殖和种植,由江建在该村租赁土地3亩。然而土地租赁后,双方却因种种原因没能合作,但时至今日,由江建租赁的土地,仍由冯彬占用着,并由冯彬对外出租,所获利润都由冯彬获得。江建认为,这样的情况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彬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停止侵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江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土地被占用的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冯彬辩称 (2015-06-12)
【问】 泾川成功侦破首例非法转让占用土地案
【答】
近日,泾川县公安局成功侦破首例非法转让、占用土地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苏某、许某乙、许某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1月,接泾川县国土资源局报称:许某甲、赵某二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非法转让位于城关镇兰家山村泾河北岸(当地人俗称下河河滩)开垦的河滩耕地,非法牟利99.5万元;卢某等4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砂石,并进行非农建设,造成 (2015-06-06)
【问】 三门峡一村民组长非法转让土地被公诉
【答】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就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农田出租给他人用于修建堆浸池和堆放尾矿渣场,严重毁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昨日,灵宝市豫灵镇一村民组长薛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灵宝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1月29日,在灵宝市干坑口的王某找到小组长薛某,想租用组里的一块土地修建堆浸池和堆放尾矿渣,薛某在和村民们商议后将本组王某等15户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并代表组里和租用方签订租用协议。一年后,由于矿渣没拉完,薛某又和王某口头协议将地再出租一 (2015-06-05)
【问】 “农转非”原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变化
【答】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79年徐某某因工作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居住。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旧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该县政府经调查审核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徐某某对房屋进行拆旧翻新。去年该村村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7月该村村民小组 (2015-06-04)
【问】 涉集体土地租赁纠纷 合理的“博弈”规则必不可少
【答】
昨日,顺德法院公布的《顺德区集体土地租赁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调研报告指出,2012年,该院受理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71件,2013年为187件,2014年为101件,由此可见,涉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持续在高位运行。 顺德法院认为,虽然集体土地租赁纠纷的产生有着复杂多样的原因,但是根本原因在于各方为追求土地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法律制度和契约精神。因此,制定合理的“博弈”规则,引导各方理性合法追求利益,处理、平衡好利益冲突,才是降低诉讼发生概率的根本方法。这具体可从健全制度规 (2015-06-04)
【问】 男子将土地出租20年 到期后租客强迫其买下房子
【答】
周口市鹿邑县的王先生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20年前,他把土地租给别人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最近,租约到期了,王先生想要回土地使用权时,却遇到了麻烦。 当年,租客租下了土地后,在上面建了一座房子,作为粮食收购点。现在,他们要求王先生出80万元把这座房子买下来,否则就要一直占着土地,也不处理房子。王先生只想要回土地的使用权,不想买房子,但又不能强行把对方赶走,也不能拆除房屋。王先生一时陷入了困境。 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律师杨帆说,双方签订租赁 (2015-06-04)
【问】 擅自转让集体土地 所签“征地协议”属无效
【答】
案 情 某村村民牟某,于2009年担任小组保管员时,擅自将该组一块无人耕种的水田作价9000元卖给同村六组村民陈某,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此后,陈某在该地建成停车场,三组部分村民十分不满并到乡政府上访。2015年2月,村三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牟某、陈某二人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并判令二被告恢复涉案土地原状。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该案中,涉案土地属某村三组集体所有,被告牟某无权出卖,二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 (2015-06-01)
【问】 无偿转让土地给亲属 拒不执行被判刑
【答】
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下,竟将其财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亲属。日前,临川人王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四个月。 2004年,家住市区的王某与山东昌盛公司签订了购买IGBT埋弧焊机与多头直条气割机等设备的合同,总计货款39万元。合同签订后,昌盛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而王某除陆续支付货款计17万元外,余款22万元及违约金一直未支付。其间,山东昌盛公司多次向王某追讨货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是,该公司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 (2015-06-01)
【问】 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纠纷
【答】
问: 父亲在上海农村有一处宅基地住房240个平方,有二个儿子相继结婚生子。两个儿子分别拥有120个平方。父母亲却住在小儿子120平方里。大儿子一家三口分户。后来大儿子不幸死亡,留下大媳妇和孙女一本农村户口。隔年媳妇改嫁,父亲看在孙女的面上让她改嫁的丈夫进门。同住一处房,有很多不便。于是,小儿子想申请农村宅基地,村上已同意,可是大媳妇看到现在的丈夫那边要拆迁了,迅速把母女俩户口迁到夫家。小儿子已办的申请就此被退回来了。原因就是现在户口上只有三口人。而且大媳妇那边的房子他们一家还是住着。 (2015-05-29)
【问】 三亚市崖州区一村书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被处分
【答】
南海网海口5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5月25日,据海南廉政网消息,日前,三亚市崖州区纪委对水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裴史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裴史光在担任水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崖州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裴史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15-05-28)
【问】 这2万平米土地产权咋就成了租客的 两份合同谁真谁假
【答】
这2万平米土地产权咋就成了租客的 龙岗区龙西社区两居民小组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规土部门已介入调查 龙岗区龙西社区有块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分属于社区内的老围、李屋两个居民小组,长期租给一家公司。直到2013年该公司停止缴费,居民才发现,这块土地产权已登记在这家公司名下。“租客”为何摇身一变成“房东”?目前,有关方面已将涉事多方告上法庭,规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租客”莫名成“房东” 当地居民提供的多份银行汇款记录和收据显示,多年以来,土地承租人香港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 (2015-05-28)
【问】 农村宅基地继承案例分析
【答】
【案例简介】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案例解析】 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 (2015-05-23)
法律案例5条,急用!!!!!!!!女模特酒后死亡 父母索赔败诉
沈义 罗彬 张意培
正义网重庆3月1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罗彬 张意培)一名参加模特大赛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的选手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培训期间参加联欢会时休克,随后死亡。其父母起诉主办方和承办方,索赔29万余元。2月9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7日,当时17岁的小露(化名)报名参加了2005年新丝路重庆模特大赛,并一路过关斩将进入复赛。这时,重庆世纪信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信达)作为承办单位,安排参赛选手到万盛区黑山谷风景区内响水村宾馆,进行为期4天的封闭式培训。
在宾馆的最后一夜,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纪信达和另两个协办单位在宾馆举行联欢会。联欢会上,三家单位为选手们提供了啤酒。当晚11时30分左右,小露突然休克晕倒,次日1时46分在万盛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小露的死亡诊断为:“猝死?支气管哮喘?”同年8月26日,市法医学会鉴定为:小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74mg/100ml。
小露父母随后起诉了大赛的主办方、承办方等。他们诉称,世纪信达作为承办单位,和培训单位、协办单位一起组织联欢活动,提供了酒水。女儿在当晚饮酒后休克,由于没有得到正确救治,导致死亡。另外,女儿才17岁,是未成年人,这些单位在组织比赛中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饮料,存在过错。
世纪信达公司辩称,选手是自愿参加联欢会的,当晚没有任何培训老师要求小露喝酒。而小露在报名时隐瞒病史,未说明患有支气管哮喘。医院出具的证明上写的是死因不明,由于小露父母拒绝尸检,因此小露的死亡与饮用了啤酒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几个被告单位也表示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露父母明知女儿有支气管哮喘病史,但并未向大赛组织者说明,以致在事发后,几个被告难以采取相应急救措施。而在其休克后,被告也积极联系医院就医,履行了救助义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小露的死亡诊断和鉴定报告也未说明死亡原因。因此,此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露饮酒与其死亡或发病猝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驳回了小露父母的起诉。
这是民事的!
村委会告甘肃省政府案宣判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村委会一纸诉状将甘肃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社会影响颇大的“民告官”案,于昨日进行了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证审理后认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颁发“43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因此其主张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此案的受理费。
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958年,五○四厂(此案第三人)经国家批准选址,正式开工建设。 1965年,国家共批准征用土地 1178.838亩,用于该厂生产厂区和福利区的建设用地。此案诉争的土地为当时的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后的划拨土地。时任兰州市城建局局长任震英在 1983年3月9日曾作出过特别说明:“这块土地是在1958年春,经过我的手正式给价划拨……当时因某种原因,故档案的处理放在什么地方我不了解。这块土地已划拨是事实,特此证明。”并由市政府盖章予以确认。后诉争土地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原告村委会现主任曾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原告村委会盖章予以确认,并在报纸上依法进行过公告。公告期间,原告及其他人均未提出过异议。期满后,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7月,根据新生效的《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条6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又以省政府的名义,为五○四厂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判决:省政府的颁证行为属变更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五○四厂建厂所需征用农民土地,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此案所诉争的土地只是其中的约6亩耕地,而在案证据均能证明,由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中央在甘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其对申请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四厂的变更登记申请,通过对原兰州市西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调查材料及兰州市政府颁证时材料的审核,依据相关规定,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五○四厂颁发涉案“两证”的行为,属于变更登记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属于初始土地登记行为,不适用《土地登记规则》第8条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公告程序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另案裁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
对于村委会起诉省政府向五○四厂颁发的另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4352)一案,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四邻均属另一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省政府就该宗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所以,原告村委会就被告省政府对第三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此案受理费。
记者评说
其实,在对涉案土地诉争前,并不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原告——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委会(简称村委会),虽然跑了很多部门,却越跑越糊涂,最终只得通过诉讼来讨说法。一审宣判后,还有15天的上诉期,目前此案还未生效。但在通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让涉案当事人和局外关注此案的人了解到,原来省政府并不是直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人,其行为只属于变更登记的行为。那么,如果当初村委会能在其他相关渠道里就把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相信村委会也不愿意和省政府对簿公堂
这是行政的!
连环假案套牢上市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职业经理人任命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从此布下重重风险
□第一大股东遭遇十多起假案,2.35亿元买来的股权被一次次“转让”
□造假者明目张胆,伪造印章及有关材料到法院诉讼,但从未被事先发现过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涉案数亿元却只能以伪造印章罪定罪,最多判3年
本网记者 袁成本 吴怡
注册在济南的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同人”),是世界上顶尖级的倒霉蛋。几年前,它以2.35亿元的价格,购买了上市公司华塑股份的5636.17万股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资本市场上的回报,却是没完没了的假案。这些假案的核心,就是要把大股东数亿资产“转让”给北京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
本网记者辗转多日,试图拨开这家上市公司的诉讼谜案。
遭遇假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异地法院撤销
第一起假案,发生在山东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羊志明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ST华塑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两天之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简单之极。在诉讼前两个月,羊志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了同人华塑1000股股票,价值不超过2000元。他起诉的理由是———“山东同人”提出将于2006年7月11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其执行董事邢一致函同人华塑,要求撤回该次提案,同人华塑认可撤回,但却不公告停止会议进行,致使公司管理秩序混乱。
然而,“山东同人”却根本没有邢一其人。
在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上,邢一是这样回答的:“以前我都不知道有山东同人这个公司。”“我不是山东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不是,原来也不是。”面对一大堆签署着“邢一”大名的法律文书,邢矢口否认。
*ST华塑和羊志明,就利用这个冒牌“执行董事”,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证据,并火速“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博山案”达成调解的同一天,同样的闹剧,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上演。只不过,案件的原告变成了韩前勇。
就这样,原定将于2006年7月11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前5天被两个相距数千公里的异地法院撤销了。
桩桩假案目标直指数亿元股权
2006年8月15日,一纸《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把“山东同人”震懵了。公告称,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主持调解,“山东同人”所持有的5636.17万股*ST华塑法人股,于同天被全部调解给了“中融达”。而“中融达”的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元。
“山东同人”在向北京宣武区法院申诉的同时,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
十几天后,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其实,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市的另一家法院张店区法院也曾主持过“调解”,其内容与“宣武案”一模一样,将“山东同人”拥有的5631.57万股法人股转让“中融达”。
之后,“山东同人”陆续发现十余起假案。这些假案,分散在全国5个省、市、自治区,它们均由“协议管辖”的异地基层法院受理,大部分在极短时间调解结案。
几经周折,记者见到了张店区法院的调解书。这次“调解”创造了奇迹———“山东同人”不仅要把两亿多元股票拱手相送,还得支付两万元“违约金”!
这起案件的原告“中融达”,法定代表人叫魏同伟;被告“山东同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那个邢一;委托代理人沈洪亮,职业为“无业”。其诉讼理由是: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华塑股份5631.57万股转让给原告。
2006年6月21日,和张店区法院相同的案子,在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法院“复制”。所不同的是,“山东同人”的委托人变成了丁聪———他是受“山东同人”“执行董事”邢一的委托。警方后来查明,丁聪的身份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助理。法院的调解结果是,“山东同人”立即停止行使股权权益,“中融达”享有该部分全部股权权益。
许久之后,“山东同人”才知道了这些关系自己命运的“调解”,他们火速向张店区和镶黄旗两家法院提出申诉。
镶黄旗法院迅速对错案进行了纠正,于2006年11月28日裁定撤销其调解;12月5日,张店区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调解的裁定。
“山东同人”法定代表人李先慧无奈地告诉记者,“类似的假案,到底还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职业经理人转让公司财产公司竟然毫不知情
涉及如此巨额数目的股权转让,“山东同人”与“中融达”竟然均不知情———诉讼双方当事人,均系假冒。
在这些假案中,还有两个人物不能忽视,一个是“中融达”的委托代理人丁聪,另一个就是同人华塑的法律顾问韩前进。目前,这两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涉及“山东同人”的公章、文件等有关资料,均系伪造;而丁聪和韩前进,只不过是系列假案的参与者和执行者。
据“山东同人”透露,2002年8月28日,该公司收购华塑5636.17万股法人股之后,聘请了一名职业经理人,名叫刘壮成,他代表“山东同人”赴四川主持上市公司的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一项决策让“山东同人”悔青了肠子———2004年9月28日,他们竟然将职业经理人任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成接手华塑后,公司连连亏损,2006年3月,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华塑”。
“山东同人”急眼了。他们在股东大会上提议撤掉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成的职务。促使“山东同人”痛下换帅决心的,是让“山东同人”目瞪口呆的一些“转让”。
同人华塑一系列土地使用权、房产被转让给了北京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塑、同人华塑、山东华塑的法人代表,均为刘壮成。
而这些转让,都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幸而法院及时发现了问题,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委会专门开会研究,第二天就撤销了该项民事调解书。北京华塑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都区法院的裁定。具有戏剧性的是,在成都两级法院纠正此案的时候,“山东同人”还蒙在鼓里。
犯罪成本畸轻造假后通过诉讼骗财最多判3年
悉心设计的多米诺式假案,在利用法律疏漏的同时,更破坏了严肃的法律秩序。
与“山东同人”一样,同人华塑的第二大股东———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南充市公安局对同人华塑涉嫌造假的高管立案侦查。2006年8月底,济南公安机关拘留了丁聪,12月27日,韩前进在北京落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涉嫌造假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极低。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答复,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的关键是,在造假的背后,往往还隐藏更大、更恶毒的罪案!
在这起假案中,一些司法机关在调解程序中对证据的“疏漏”,也是假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张店区、镶黄旗等地的假案,涉及上市公司数千万股股权的转让,价值高达数亿元。然而,却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向诸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调取过与此相关的证据,也没有人仔细查验过“山东同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这些并不了解当事人双方情况的异地法院,竟然轻易地“调解”结案标的数亿元的案件!
发现假案之后,绝大多数法院采取了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短时间内以种种方式予以纠正。然而,也有个别法院的态度令人生疑———案件与你“山东同人”无关!这不能不引发人们的联想。
这是金融案件
著名商标遭到侵权阿迪达斯获赔30万
本网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蔡岩红 南京海关今天透露,张家港海关一次查获的侵犯20个国际著名商标案件近日审结,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资企业丹阳青光灯泡有限公司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05年10月19日,青光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10万只荧光灯管,海关人员发现货物可疑,遂开箱查验,确认该公司涉嫌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等1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名商标,侵权物品涉及20多种国际驰名商标、10余种商品。
在海关依法作出没收该批侵权货物的处罚决定之后,阿迪达斯公司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镇江中院审理认为,“adidas”商标已列入我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价值是一般注册商标无法比拟的。被告青光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adidas”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由于外贸销售的特殊性,这种损害可能已经波及到境外。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知识产权案件
你的要求太宽了,建议你去中国普法网看看
海南: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8月12日消息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通知》包括: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方面。
《通知》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信息技术等手段,统筹各方力量,监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情况,优质的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二是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实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建立全过程执法监管闭环体系,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
三是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海南6个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
此前的8月5日,海南省政府召开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警示约谈会,对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中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及面积较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儋州、琼海、文昌、定安、澄迈、乐东等6个市县开展约谈,督促压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快做好整改工作。
此次《通知》规定,禁止占用耕地种植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以及桉树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正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江河、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和湿地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及调整补划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严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对经过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建设且难以避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要根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合理分区,一般控制区内零散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要有序退出。
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规范设施农业项目上图入库。严格落实“田长制”,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要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严格论证审核,并按程序报批。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超过规定的时限长期使用。
去年7月3日后的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根据自然资源报的报道,今年5月-6月,全国有17个省(区、市)报送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时发现1起。经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7月7日,有40宗已整改到位,其检察机关耕地保护案例 他3宗正在整改中。
自然资源部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