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
属于正常死亡的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死者亲属或监护人、代理人须携死者护照、死亡证明或死亡经过证明(由亲属或代理人、临护人出具)。
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善后处理:
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
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同时,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为保管。
如需火化或解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队)长或所属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
尸体运送出镜,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属正常死亡,医院可为死者出具《死亡证明书》。
凡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棺柩出境时,需持《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和防疫检疫所发给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其所属的代表团(队)长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如在境外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
扩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外国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移交什么部门的交管专业执法民警处理?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的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依然属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依然是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进行立案处理。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非正常死亡警察会带走死者遗物吗会带走。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迅速到达尸体所在现场。
2.划定保护区域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布置现场警戒外国人死亡公安机关处理 ,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应对尸体进行遮掩保
护。
3.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初步核查,寻找现场目 击证人。
4.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刑侦或交通、消防等职能部]派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不得触动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
2.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1) 了解、收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的情
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情况等;
(2)现场可疑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
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现场情况和线索。
3.长江干线无名尸体处置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群众向地方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先期
受理并通知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处理。
4.发现外国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对外国人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
由市局刑警总队负责。
5.对已经查明死因的尸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
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