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但都大同小异。
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另外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管理极严,如果征用耕地,首先应看建设方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手续,则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执法监察部门举报。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6972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4536
园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经济 林地 经济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用材 林地 用材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40% 2789
疏林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30% 2092
未成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按疏林地的标准补偿 2092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4880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175
荒地 田埂 按水田补偿标准的20%计算 1394
附表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7878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5126
园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经济 林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用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疏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未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疏林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3939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5515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588
附表三
调剂耕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11000 含外迁区和邻村邻组调剂
旱土 6000
山林 5000
附表四
青苗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 种类 平均 年产值 (元)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说明
水田 1162 半年 581 1、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插秧后补偿一年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 2、此补偿包括绿肥、稻草、田间豆类和春收作物等。
一年 1162
旱土 756 半年 378 1、生长期短作物补半年,生长期长作物补一年; 2、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一年。
一年 756
藕塘(田) 1000 半年 500 1、定莳后半年内补半年,半年以上补一年; 2、兼养鱼类的不另补偿。
一年 1000
专业鱼塘 1500 一年 1500
一般水塘 按邻近水田平均产值的60%补偿 1、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用途,又放养鱼类的兼养鱼塘; 2、水库按一般鱼塘的50%补偿; 3、只灌溉不养鱼的山塘不补偿。
附表五
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园地 亩 3600 按亩均60株柑桔计算
经济林、用材林 亩 500
疏林、未成林地 亩 200
附表六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柑桔 结果 株 60
未结果 株 15
杂果 结果 株 50
未结果 株 15
经济树 幼树 株 10
成树 株 30
用材树 幼树 株 5
成树 株 10
竹子 窝(根) 5
古树名木 株 500
附表七
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金额
钢混 (一) 钢筋混凝土、梁、板作承重构件,墙体等作转护构件,胶合板木门,铝合金窗,内墙涂料,外墙瓷砖,瓷板砖楼地面,水电卫设备齐全,底层高3.6米,楼层层高3米,房屋使用年限为5年内。 410
钢混 (二) 钢筋混凝土、梁、板作承重构件,墙体等作转护构件,胶合板木门,铝合金窗,内墙涂料,外墙瓷砖,水泥楼地面或部分瓷板砖地面,水电卫生设备齐全,底层高3.6米,楼层层高3米。 390
砖混 (一) 眠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柱承重,胶合板木门,铝合金窗,内墙涂料,外墙瓷砖,瓷板砖楼地面,水电卫设备齐全,底层高3.6米,楼层层高3米,房屋使用年限为5年内。 320
砖混 (二) 眠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油漆单层木门,玻璃窗,内外墙全部粉灰;水泥地面,水电卫设备齐全,层高3米,房屋使用年限为5年内。 310
砖混 (三) 眠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柱承重,单层木门,玻璃窗,内墙全部粉灰,水泥地面,层高3米,房屋使用年限为10年外。 280
砖木 (一) 内外24厘米有眼墙或18墙壁,内外墙全部粉灰,单层木门,玻璃窗,青瓦屋面,水泥地面,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3米。房屋使用年限为10年内。 240
砖木 (二) 内外半砖墙,单层木门,玻璃窗;青瓦屋面,水泥地面,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3米。 230
木房 全部木料,三合泥地面,板壁,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3米。 179
土房 包括土木结构,四墙以土砖围成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3米。 160
杂房 (一) 红砖眠斗墙,预制板平顶或青瓦屋面,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2.2米。 65
杂房 (二) 土砖、土筑、杂砖和竹木架,简单门窗,前后径墙的平均高度2.2米。 55
附表八
房屋收购价标准
单位:元/m2
类别 房屋结构 单价
钢混 (一)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451
钢混 (二)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429
砖混 (一)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352
砖混 (二)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341
砖混 (三)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308
砖木 (一)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264
砖木 (二)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253
木房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197
土房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176
杂房 (一)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77
杂房 (二) 与自拆自建房屋相同 55
附表九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晒坪 M2 10
围墙 M2 15
水井 口 300
水池 M3 80
热水灶 个 150
加工灶 个 150
沼气池 口 1500
化粪池 口 1500
家用单收器 个 50
门楼 个 5000
钢筋砼框架 M3 450 因电站停工的基础
砌石保坝 M3 70 因电站停工的基础
地窖 口 200
加工机械 台 50
附表十
农副业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木磨、水碾 个 10000
砖瓦窑 处 5000
砂场 个 20000
附表十一
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电灌站 处 20000
机井 口 5000
水轮泵站 处 50000
渠道 km 20000
水坝 处 10000
附表十二
基础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1、场地平整 统一平整安排的不补助
后靠区 人 1800
外迁区 户 2500 含农村和集镇外迁户
2、室内水电补助 户 300
3、人畜饮水
后靠区 人 100
外迁区 户 600 含农村和集镇外迁户
4、搬迁道路 后靠区 人 100
附表十三
搬迁运输费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人 600 只补偿生产安置人口
后靠区 人 500
外迁区 人 1000 含农村和集镇外迁人口
个体加工站 户 300
个体商业户 户 300
村防保站 个 200
个体医疗户 户 200
农村公房 M2 10
附表十四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标准
补偿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变压器移位 台 3000
有线用户安装 户 300
固定电话移机 台 200
室外无线电视 户 200
有线电视机房 个 6000
附表十五
迁坟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 注
老坟、无碑 棺 100 迁坟中建设单位登报或发出公告限期迁走,逾期由建设单位处理,不再补偿。
有主、无碑 棺 200
有主、有碑 棺 300
有主、有碑、有坟台 棺 500
3年内新坟 棺 600
附表十六
生产安置人口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单位 标准 (元) 备注
二三产业 人 8000 创办企业的、安置费直接投入企业
有土安置 人 8300 安置费拨入置移民的村组,邻村邻组调剂耕地的按实际数额。
8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国家占用农民耕地赔偿标准及青椒作物青苗费标准征用土地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
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占用草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一、正面回答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分析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占用菜地开发园地 ?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己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