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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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保险、法学双学士:

按承保财产占施救财产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的价值比例赔偿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施救费用一般不超过保险金额。有的保险单另有规定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如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先明确一下概念,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但是施救到底花了多少费用,还有你救出了哪些财产,保险公司也不知道啊。肯定要按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赔偿,可以跟保险公司讨价还价。

如果金额很高,又和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公估公司来做公估。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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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家财险出险后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保司会按照下面三种情况计算赔偿: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时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的低者赔付;当发生部分损失时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假设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理赔款就等于实际损失;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发生不足额投保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的情况,赔款金额就等于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再除以保险价值;

2、若室内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付;

3、对于被保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应该按照实际的支出再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受损标的保险金额。

企业险施救费用的理赔原则及赔付标准

施救费用”,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抢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按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范围内,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的理赔必须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施救费用的理赔要点是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施救费用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如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事后原堆放地点又确被洪水所淹,其搬运和搬回的费用以及被抢救保险财产在最近安全地点的存仓租金都可负责赔付,但在危险消除后应及时搬回,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其次还应区分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即保险财产若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施救费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保险费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其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数计算赔付,不按比例公摊。不按以上方式投保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投保,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或流动资产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施救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分别按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企业将全部财产按保险条款规定足额投保,那么,当企业财产在遭受灾害、事故损失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如果不是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财产受损,则财产损失连同施救、保护、整理费用都要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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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金额外另行计算

一、施救费损失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法院就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具体而言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

1)关于车辆损失费 法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2)关于吊费和牵引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称为“施救费”,因此,吊费和牵引费应属于施救费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施救费由保险人承担,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为本案的施救费(吊费和牵引费)合计1350元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

3)关于评估费和拆解费 法院将拆解费认定为维修费有误,实际上拆解费同评估费性质相同,是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64之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高限额,还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评估费之和的最高限额。

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文义理解,评估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若被保险人垫付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了评估费用,保险人应当依法返还 ,本案评估费3050元(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1050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综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上述三项费用的总和194143元,并不因该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193000元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赔付后如何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上述金额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1)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后,就保险车辆修理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享有权利。因为保险人根据评估定损金额支付保险金已经足以修复保险车辆,如果被保险人仍享有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权利,则其将从保险中获利,违背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从《保险法》第59条的文义来理解,该法条仅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因为只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才会产生“受损保险标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系用于支付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修复后无疑仍旧归被保险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损保险标的”。

本案虽然法院判决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一致,但从评估定损金额来看,保险标的的本身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只不过因保险人有义务额外支付施救费和评估费才使得赔款总额与保险金额一致,因此本案实际上是部分损失,不适用《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

三、保险人可以得到什么残值

本案系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用于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的保险车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值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否则被保险人将由此获得额外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于

4250元(9500*5/10-500)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方式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的赔偿:在家庭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的赔款 ,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顿时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风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之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失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残值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按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出诉讼。保险人也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配成,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六)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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